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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园(6005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30 0 0 0 0 0
2025-04-29 39457.48 0 20.18 73.05 0
2025-04-28 39877.49 1109.21 20.18 73.05 0
2025-04-25 39728.46 1805.67 20.27 75.00 0.29
2025-04-24 39410.84 387.48 19.98 74.13 0
2025-04-23 39346.77 1562.80 19.98 74.92 0.70
2025-04-22 39029.61 667.50 19.31 73.38 0
2025-04-21 38933.92 502.78 19.35 74.30 0.03
2025-04-18 38740.40 678.53 19.32 74.19 0
2025-04-17 38500.03 366.18 21.21 80.6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8 40663.84 30.834
2025-12-31 1 其他 8 40571.84 30.765
2025-09-30 1 其他 7 39613.04 30.038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090
2025-06-30 1 其他 7 38933.51 29.522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090
2025-03-31 1 其他 7 44111.79 33.449
2 上市公司 1 2756.07 2.0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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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707 4.65 5.12 -9.18 45.00 209.25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北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申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14 3.86 3.86 0 200.85 775.2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情侣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50120 4.67 4.67 0 385.00 1797.95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20 4.67 4.67 0 320.00 1494.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5.01 5.01 0 255.00 1277.55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5.01 5.01 0 551.00 2760.5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龙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长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长园: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长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ST长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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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4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公告编号:2026049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11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详
见公司 2026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启权,男,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姚泽,男,1985 年 8 月出生,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财务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长园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 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
第1页
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
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
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8,666.32 万元。其中,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4,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
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长园集团发布
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
中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
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
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
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第2页
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吴启权先生已分别辞去公司总裁与董事、董
事长等职务,离任后,吴启权先生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姚
泽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4 月 30 日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职务,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离任后,姚泽先生不在公司
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3页

ST长园: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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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3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6 号
────────────────────────
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长园,A股
证券代码:600525;
吴启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涉
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园集团或公司)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
据相关规则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
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
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
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
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案涉期间,
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8,666.32 万元。其中,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金额为 84,2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
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
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
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
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中
第2页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
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
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财务
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
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
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第3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吴启权予
以公开谴责,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姚泽
予以通报批评。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第4页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0 日
第5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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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03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785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30368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当事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
  
吴启权
,男,
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姚泽
,男,时任
长园集团
董事、财务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长园集团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
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法事实
:
  
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8,666.32万元。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年4月29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25年4月、9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
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及
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
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深圳证监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3日

ST长园: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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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6-27

处罚对象:

吴启权,姚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公告编号:2026041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3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启权先生、姚泽先生: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长园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 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
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
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
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8,666.32 万元。其中,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4,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第1页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
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违
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
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
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第2页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
结果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
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12 日,吴启权先生已分别辞去公司总裁与董事、
董事长等职务,离任后,吴启权先生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姚泽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4 月 30 日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职务,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离任后,姚泽先生不在公
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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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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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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