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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3003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9-16 62610.51 4945.40 1.57 89.18 0
2026-09-15 63632.37 5051.35 1.57 87.62 0
2026-09-14 63422.08 7777.06 1.57 88.55 0.06
2026-09-11 61411.28 4183.99 1.51 79.73 0.33
2026-09-10 61561.76 3364.29 1.24 66.72 0.06
2026-09-09 61574.42 6056.49 1.26 68.90 0.06
2026-09-08 64175.36 6276.89 1.20 63.96 0.15
2026-09-07 67993.08 2557.25 1.05 51.72 0
2026-09-04 68905.21 4010.70 1.24 62.00 0
2026-09-03 68327.96 3098.75 1.29 65.2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基金 470 22380.19 39.526
2 其他 6 2784.43 4.918
2026-03-31 1 基金 116 12907.93 22.786
2 其他 3 5171.24 9.129
3 社保 1 850.65 1.502
2025-12-31 1 基金 747 20284.61 35.825
2 其他 1 5415.31 9.564
3 社保 1 1072.54 1.894
2025-09-30 1 基金 65 9437.58 16.668
2 其他 1 4836.25 8.541
3 社保 1 1145.36 2.023
2025-06-30 1 基金 654 22803.37 40.273
2 其他 3 2326.70 4.109
3 社保 1 1066.70 1.8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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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24 43.38 43.38 0 62.83 2725.5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60615 39.82 39.40 1.07 49.89 1986.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615 39.82 39.40 1.07 12.71 505.9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612 39.82 39.82 0 6.50 258.8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60313 55.11 55.11 0 4.00 220.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205 44.10 49.52 -10.95 22.00 970.2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泰格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叶小平,曹晓春

泰格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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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12

处罚对象:

叶小平,曹晓春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6)051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于2026年5月12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因涉嫌泰格医药持股变动相关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及曹晓春立案。
2026年9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
简称“《警示函》”)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1号)(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叶小平、曹晓春:
你们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实际控制人,于2022
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2026
年5月12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与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0日,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
至2026年5月12日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叶小平、曹晓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曹晓春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系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往历史持股变
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
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经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前述事项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指出的问题,并
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高规范意
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9.4条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上述《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的前置程序,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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