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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3000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1450.00 5.496
2024-12-31 1 其他 1 840.88 3.114
2 基金 1 -- 不足0.001
2024-09-30 1 其他 2 996.05 3.689
2024-06-30 1 其他 1 840.88 3.114
2 QFII 2 560.77 2.077
3 基金 15 163.69 0.606
2024-03-31 1 其他 1 840.88 3.1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30 7.00 8.14 -14.00 400.00 28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30822 6.49 7.34 -11.58 33.40 216.77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30822 6.49 7.34 -11.58 33.30 216.1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30822 6.49 7.34 -11.58 33.30 216.1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30703 6.66 6.66 0 349.00 2324.3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10 5.51 5.51 0 304.33 1676.8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新发,杨铭姝,赵宏瑞,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李超,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智云: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李超,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智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张秀敏,李超,罗东,邹梦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智云股份:关于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非、周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凯,周非,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5

处罚对象:

刘新发,杨铭姝,赵宏瑞,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784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404967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文号                              〔2026〕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                                
当事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立信中联
),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2022年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
  
刘新发,男,1980年
6
月出生,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赵宏瑞,男,1983年
7
月出生,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杨铭姝,女,1977年
5
月出生,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质量复核人,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立信中联对智云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立信中联、刘新发、赵宏瑞、杨铭姝
的要求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立信中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立信中联出具的
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2022年,智云股份虚假确认子公司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
、
7.09%
。立信中联为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不涉及前述智云股份主案认定的违法事实,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立信中联审计相关业务收入合计
110
万元(不含增值税)。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新发、赵宏瑞。
  
二、
立信中联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立信中联已经识别智云股份存在收入真实性问题导致重大错报的风险,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在未取得新的足以消除收入真实性疑虑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第六条规定。
  
(二)立信中联对存货相关事由开展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23年
4
月
24
、
25
日,
九天中创
供应商
冠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睿)、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鑫明)以销售折让名义向九天中创转账总计1,825万元。立信中联知悉三家供应商并未进行销售折让,上述退款资金来自
周某
个人,但未将该事项真实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也未对武汉冠威、深圳青睿、东莞鑫明就销售折让事项实施进一步访谈。同时,未在《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回复》)如实反映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
——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020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
  
(三)立信中联项目复核工作存在缺陷。
立信中联项目
质量复核人员未对智云股份项目组2023年
4
月
22
日对江西米赞关键走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开展复核,未在其复核记录中完整记录有关江西米赞收入的复核内容及复核意见。立信中联将原审计意见中关于对九天中创收入保留部分删除,并调整为无法证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的保留意见,未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作出上述调整的依据进行评价的底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知悉九天中创收取三家供应商退款的资金实际来源于
周某
个人,但未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不实内容提出异议。上述行为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
——
项目质量复核》(
2020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
——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020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立信中联在为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新发在出具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宏瑞在出具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杨铭姝在复核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立信中联、刘新发、赵宏瑞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
主要提出以下意见,申请从轻处罚
:
  
第一,
基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审计不能对财务报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
  
第二,
审计报告
已出具了保留意见,未保留事项不改变审计意见类型,也未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进而对资本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
项目复核工作存在缺陷”的认定缺乏依据。
  
第四,
供应商期后退还的款项,既不影响财务报表也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五,
没收业务收入和罚款的金额不准确
。
  
第六,
对已经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但仍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理
结果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辩人已经识别智云股份存在收入真实性问题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但
申辩人
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和风险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导致
相关风险
未被
明确反映和揭示,不属于审计固有限制范畴,不应以核查手段有限为理由免责。
  
第二,申辩人虽出具了保留意见,但该保留意见不涉及案涉收入事项,
相当于
对
智云股份
收入进行了
确认
,构成虚假记载,属于未勤勉尽责。
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与主案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差异,投资者难以判断真实情况,我局在查处过程中
已综合考虑了
市场
危害因素。
  
第三,
复核工作
是保证审计工作
质量
的重要一环
。
立信中联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存在未履行关键事项复核程序、未完整记录复核底稿、未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等行为,认定“项目复核工作存在缺陷
”
依据充分。
  
第四,
退款事项发生在审计报告披露之前,与保留事项密切相关。申辩人在明知资金来源异常的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对三家供应商进一步访谈,核实采购情况,也未将退款真实情况记录于审计底稿,未在《年报问询函回复》如实反映情况,不符合
职业道德守则要求,
未勤勉尽责。
  
第五,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勤勉尽责的,应将中介机构从涉案业务中获取的全部收入认定为业务收入。
  
第六,
我局已综合考虑了申辩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个案存在不同,不能简单类比,
我局量罚并无不当。
  
杨铭姝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
提出以下意见,申请不予处罚
:
  
第一,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案涉询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
执业行为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及审计准则规定,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全面勤勉履职。具体包括:虽外勤访谈中受访者答复不清,但不能仅凭该笔录倒推审计判断错误;主案未达到行政处罚法定要求;保留意见已履行提示风险义务;审计存在固有限制;调整收入保留事项的职业判断合法合规;
周某
个人还款事项已在底稿完整留痕;审计意见已经多方确认;未对年报问询函提出异议的认定与事实和执业规则不符等。
  
第三,不能以施行时间在后、仅约束外勤审计人员的2022版
1101
号审计准则,作为评判申辩人质量复核履职的依据。
  
第四,
除上述意见外,
应
结合法律原则、《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主观状态与监管案例
。具体包括:本案无危害后果、不属于恶意执业行为、参照类案不予处罚等。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依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调查程序违法,
该笔录不能予以排除。
  
第二,
2023年
4
月
22
日对江西米赞走访事项是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申辩人应当进行复核并评价、记录。我局对主案违法事实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与主案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差异,不能以“
保留意见已履行提示风险义务
”免责。
本案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签字注册会计师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均
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
其中,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存在未履行关键事项复核程序、未完整记录复核底稿、未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等行为,
不属于审计固有限制,申辩人提出的审计固有限制、调整收入保留事项的职业判断合法合规、审计意见已经多方确认等申辩意见
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对于
申辩人提出
的
周某
个人还款事项已完整底稿留痕,证据表明底稿未记录
周某
还款情况,且申辩人未在
《年报问询函回复》
如实反映情况,不符合
职业道德守则要求,
未勤勉尽责
。
  
第三,
本案适用的1101号审计准则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且未作为认定
复核工作存在缺陷的依据,不存在适用审计准则不准确的情形。
  
第四,立信中联出具的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使
投资者难以判断真实情况
。我局已综合考虑了申辩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等因素,在对违法事实依法定性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个案存在不同,不能简单类比,本案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对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上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0万元,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新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赵宏瑞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杨铭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7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李超,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师利全,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周非,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包锋,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住址:苏州市相城区。
 
李超,女,1994年6月出生,时任智云股份董事,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智云股份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及包锋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
李超
的要求,
我局
于2025年1月10日
举行
了
听证会,听取了
李超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智云股份收购九天中创81.3
2
%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九天中创
虚假
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5
,
973.45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
、7.09%。
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4月至10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6
,
820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日向江西米赞转款6
,
770万元(武汉冠威截留50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或隔
数
日向九天中创转款6
,
750万元(江西米赞截留20万元)。上述6
,
750万元销售收入(含增值税776.55万元)在九天中创、
三家
供应商
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显
资金循环
,
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
虚假确认销售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19日
,
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收入5,973.45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以上事实,有智云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
七十八
条
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师利全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
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案期间承担对智云
股份全面管理职责。其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非时任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智云股份
时任
董事包锋参加
年审问题沟通会,
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云股份
时任
董事李超在智云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相继辞职,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李超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1.
高管离职、审计机构对年报出具保留意见与财务造假事项无因果关系。从公司处获悉
3
名高管离职系个人原因,保留意见未体现财务造假事项。
2.
不存在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已勤勉尽责。工作内容不涉及采购业务,与九天中创无工作关联,未参加年审问题沟通会,作为董事的调查能力有限,难以在采购价格异常中推测出已出售的子公司会财务造假。已审慎关注审计报告修改情况、董事会专项说明及保留意见后续情况,确认公司未有损失,曾就保留事项向公司提出质疑。审议年报会议当天才收到年报审议终版材料,信赖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3.
智云股份首次信披违法,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应处罚。
4.
本案处罚结果与同一时期的相似案件处罚结果存在差异。综上,李超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
局
认为:
1.李超作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积极作为
,
主动
、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情况,
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年报事项
。
但其未对
3
名高管在年报披露前离职、审计机构对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等异常
情况尽到
高度注意
义务
,仍
对年报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作为董事已尽到
勤勉尽责
义务
。2.不知情、未参与、信赖外部审计等理由
非法定免责
事由。3.违法情节
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予处罚情形。4.
相关案件
违法情节不同,量罚结果不同。
综上,
对
李超免除处罚的
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
对
李超
提供
的其他
履职证明材料
及部分
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
调减处罚金额。
 
另外,对于本案监事,结合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综合考虑监事职责、与违法行为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履职表现等因素,对涉案监事不予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
00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我局
备案
(传真:
0411-88008549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
3
月
10
日

ST智云: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3-17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李超,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5〕 206 号
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
井子区营日路 32 号-1;
师利全,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代行财务总监、时
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非,智云股份原子公司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
理;
包锋,智云股份董事;
李超,智云股份时任董事。— 2 —
经查明,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
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天中创) 81.32%股权, 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
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对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
米赞) 的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
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 7.09%,
导致智云股份《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智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师利全作为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
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组织智云
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周非作为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
单据、伪造材料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智云股份董事包锋、李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 —
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
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智云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智云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
会秘书师利全,九天中创总经理周非,你公司董事包锋、李超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智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14 日— 4 —

智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2-11

处罚对象:

包锋,周非,师利全,张秀敏,李超,罗东,邹梦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公告编号:2024-052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
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师利全、周非、
包锋、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
    日前,智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0 年,智云股份收购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天中创)81.3181%股权,九天中创成为智云股份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2 年,九天中创虚假确认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收入 5,973.45 万元、利润 2,411.23 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27%、7.09%。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九天中创为确认上述收入,分多笔向冠威科技(武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明
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转款共计 6820 万元。三家供应商收到款项当日或隔几
日向江西米赞转款 6770 万元(武汉冠威截留 50 万元)。江西米赞收到款项当日
或隔几日向九天中创转款 6750 万元(江西米赞截留 20 万元)。上述 6750 万元销
售收入(含增值税 776.55 万元)在九天中创、三家供应商与江西米赞间形成明
显资金循环,无对应真实销售业务。九天中创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智云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 19 日,智云股份发布公告,更正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冲回营业
收入 5,973.45 万元,冲回利润总额 2,411.23 万元。
    以上事实,有智云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师利全时任智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
案期间承担对智云股份全面管理职责。其未能组织智云股份对九天中创采取有效
管控,未能阻止智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周非时任九天中创总经理,组织实施了空转资金、制作虚假单据、伪造材料
采购记录、虚假确认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包锋参加年审问题沟通会,仍审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
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智云股份时任董事李超,监事罗东、邹梦华、张秀敏,在智云股份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相继辞职,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审
议通过年报并签字,未能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
勉尽责,系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师利全、周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包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超、罗东、邹梦华、张秀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
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
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
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3)及更正后的《2022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4】3 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智云股份:关于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非、周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28

处罚对象:

周凯,周非,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02 号
关于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非、周凯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2 —
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周非,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周凯,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 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 2021 年 5 月,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
周非、周凯签订《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29,551 万元收购安吉
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持有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 75.77%股权。安吉凯盛、安吉美
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承诺九天中创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且剔除口罩机业务
相关损益后不低于 3,200 万元; 2020 至 2021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8,200 万元; 2020 至 2022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4,000 万
元。如九天中创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 3 —
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50%,智云股份有权要求安吉凯盛、安吉美
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履行回购义务。 安吉凯盛、安吉美谦、
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就上述回购义务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 年 4 月 27 日,智云股份披露《关于九天中创 2021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九天中创 2020、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九天中创 2020 至 2021
年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为 2,609.23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31.82%。
2023 年 1 月 11 日,智云股份披露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裁
决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支付 32,032.40 万元回购九天
中创 75.77%的股权,周非、周凯承担连带责任,安吉凯盛、安吉
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应在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
行完毕。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书出具之日, 安吉凯盛、安吉美谦、
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为 14,577.70 万元。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一经公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
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
周凯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
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4 —
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周非、周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智云股份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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