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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6887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7-30 4682.07 217.89 1.11 18.07 0.21
2026-07-29 4698.68 171.26 0.90 14.71 0
2026-07-28 4861.83 345.63 0.90 14.66 0
2026-07-27 4891.32 590.10 1.13 18.85 1.13
2026-07-24 4566.84 79.08 0 0 0
2026-07-23 4540.64 85.47 1.13 17.10 0
2026-07-22 4596.32 105.53 1.13 16.60 0
2026-07-21 4596.28 116.37 1.13 17.05 0
2026-07-20 4864.92 100.67 1.13 17.05 0
2026-07-17 4970.26 398.92 1.13 18.2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6 1659.25 19.306
2 上市公司 1 56.39 0.656
3 基金 1 0.84 0.010
2025-12-31 1 其他 5 1585.47 18.447
2 基金 36 174.28 2.028
3 上市公司 1 54.47 0.634
2025-09-30 1 其他 5 1605.68 18.683
2 基金 3 173.96 2.024
2025-06-30 1 其他 5 1612.68 18.764
2 基金 51 258.26 3.005
2025-03-31 1 其他 5 1718.50 19.995
2 QFII 1 141.33 1.644
3 基金 2 105.15 1.2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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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1 27.36 30.41 -10.03 65.34 1787.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靖宇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0 28.73 32.08 -10.44 7.00 201.1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30.50 34.83 -12.43 8.00 24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30.50 34.83 -12.43 7.00 21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30.50 34.83 -12.43 6.60 201.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30.50 34.83 -12.43 11.50 350.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倍轻松: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宏寿,宋利丰,胡锋,胡雯,陈天明,马学军,黄荣香
公告日期 2026-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倍轻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倍轻松昆明第二分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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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0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2 号
────────────────────────
关于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马学军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倍轻松,
A股证券代码:688793;
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第1页
董事长、总经理;
赵红云,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尹威,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1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一)倍轻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 40.48%的股份,是倍轻
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 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
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
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 8,593.29 万元、6,060 万元、2,533.29
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2%。
第2页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
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
分别为 5,400 万元、5,400 万元、0 万元,遗漏发生额 3,193.29 万
元、余额 2,533.29 万元未披露,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
的 8.63%、6.85%。截至 2025 年 5 月,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
金。
(二)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
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
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9
月 12 日、2025 年 1 月 6 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
金额分别为 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7%、7.43%、7.46%,质押担
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
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截至
2025 年 4 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担保责任已解
除。
另经查明,公司 2021—2023 年度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第3页
2021—2023 年度占用本金发生额分别为 415 万元、793.23 万元、
1,122.69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0.63%、1.68%、
2.77%,相关本金和利息在公告时已归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第 5.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第
5.1.5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安排、实施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轻松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
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向公司隐瞒相关情
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同时,马学军还对公司
2021—2023 年度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第4页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
付款、员工备用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
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
转向指定账户,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人借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
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放任公司信息披
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负责,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第三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第5页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
红云、时任监事尹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第6页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
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6 日
第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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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29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当事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马学军,男,倍轻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赵红云,男,倍轻松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尹威,女,倍轻松时任职工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倍轻松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倍轻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40.48%的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万元、6,060万元、2,533.29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5,400万元、5,400万元、0万元,遗漏发生额3,193.29万元、余额2,533.29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8.63%、6.85%。2025年4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年5月,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二、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24.75万元、3,010.50万元、3,0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年4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年4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内部审批记录、记账凭证、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倍轻松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实施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轻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付款、员工备用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职工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转向指定账户,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人借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放任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向公司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积极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50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针对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3.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倍轻松: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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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6-19

处罚对象:

俞宏寿,宋利丰,胡锋,胡雯,陈天明,马学军,黄荣香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 2026
年 2 月 4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6021
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 号,以下简称“《事先
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马学军先生、俞宏寿先生、胡锋先生、陈天明先生、宋利丰先生、黄荣香先
生、胡雯女士:
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操纵“倍轻松”
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第1页
经查明,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违法
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马学军、俞宏
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协议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
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的上述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
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0,118,270.02
元,并处以 30,354,810.06 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 40,473,080.08 元。其
中,由马学军承担 11,841,924.0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11,841,924.02 元),由俞宏寿承担 6,325,974.7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胡锋承担 6,325,974.72 元(没
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陈天明承担
6,906,069.4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352,847.92 元,罚款承担 4,553,221.50
元),由宋利丰承担 4,023,021.2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987,540.24 元,罚款承
担 3,035,481.01 元),由黄荣香承担 4,750,115.9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1,714,634.94 元,罚款承担 3,035,481.01 元),由胡雯承担 300,000 元(没收违
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300,000 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
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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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三、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
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处罚系实际控制人个人问题,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无关。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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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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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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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6-13

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8 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马学
军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9 号),因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马学军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学军先生、赵红云先生、尹威女士: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倍
轻松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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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 40.48%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 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
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 8,593.29 万元、6,060 万元、2,533.29
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
余额分别为 5,400 万元、5,400 万元、0 万元,遗漏发生额 3,193.29 万元、余额
2,533.29 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8.63%、6.85%。
2025 年 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 2025 年 5 月,
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2、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
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
于 2024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9 月 12 日、2025 年 1 月 6 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
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
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 2025 年 4 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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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已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内
部审批记录、记账凭证、统计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
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实施资金
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
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
轻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
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付款、员工备用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
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转向指定账户,
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人借
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放任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
向公司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当事人主动报告、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积极提供相
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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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2、针对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3)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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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对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
汲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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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昆明第二分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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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25

处罚对象: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

倍轻松昆明第二分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联盟税务分局处罚;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料;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处罚金额(元):200.00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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