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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葫芦娃(6051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25212.49 63.014
2025-12-31 1 其他 3 25212.49 63.014
2025-09-30 1 其他 3 25212.49 63.014
2025-06-30 1 其他 3 25212.49 63.014
2 QFII 3 315.70 0.789
2025-03-31 1 其他 5 25362.35 63.389
2 基金 1 62.42 0.1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20.00 23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50.00 587.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30.00 352.5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57.91 680.38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17.10 200.9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18.00 211.5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17.10 200.9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17.10 200.9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25.00 293.7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18.00 21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50.00 58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50.00 587.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20.00 235.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1.75 14.20 -17.25 20.00 23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葫芦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5-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葫芦娃:葫芦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葫芦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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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8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ST 葫芦娃公告编号:2026-063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92),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景萍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公司和刘景萍女士立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葫芦娃),住所:海
南省海口市。
当事人:刘景萍,女,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 ST 葫芦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当事人:于汇,女,1984 年 7 月出生,时任 ST 葫芦娃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当事人:王清涛,男,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 ST 葫芦娃董事会秘书,住址:海
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第1页
葫芦娃、刘景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 葫芦娃、刘景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ST 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
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7%;虚增利润总额 89,580,304.46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1%。ST 葫芦娃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42,600,971.3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减利润总额 27,661,119.92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9.35%。2025 年 4 月 29 日,ST 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 葫芦娃 2024 年 5 月 14 日
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引用了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对 ST 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 葫芦娃未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
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 ST 葫芦娃财务、营销、
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第2页
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ST 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ST 葫芦娃提前确认
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 ST 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
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但触及了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第3页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8 日
第4页

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7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10 号
────────────────────────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葫芦
娃,A股证券代码: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1页
于汇,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
总监、副总经理;
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相关公告查明
的事实,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葫芦
娃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
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
输费等,导致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7%;虚增利润总
额 89,580,304.4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1%。ST葫芦娃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42,600,971.32 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的 5.03%;虚减利润总额 27,661,119.92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29.35%。2025 年 4 月 29 日,ST葫芦娃披露《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
前述公告,公司 2023 年部分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部分
销售业务存在销售价格异常,以及因提前确认收入产生对应费用
第2页
差异,公司 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调减 9,564.64 万元、3,765.91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
的比重分别为 89.81%、47.82%;利润总额分别调减 10,846.80 万
元、4,404.49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0.05%、46.73%。
此外,ST葫芦娃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
用了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终止对ST葫芦娃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刘景萍作为ST葫芦娃
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
分药品价格,为ST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同时,刘
景萍作为ST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
理,组织、策划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
第3页
准确、完整,系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ST葫
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ST葫芦娃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
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系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
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系ST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于汇还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审核
规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提出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第4页
分别占比 5.77%、5.03%。二是不存在以证券融资为目的的违规
主观故意,可转债项目并未发行成功,无产生实质危害后果。三
是财务总监于汇提出,其对违规行为的起因和资金流向不具有组
织、策划的主导性。董秘王清涛提出,对财务数据真实性核查能
力有限,且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责
任相对较轻。四是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监管正式立案前主动追
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及时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募集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责
任人所称无违规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事后追溯调
整财务数据是公司应尽义务,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第二,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均负有法定义务。根据《决
定书》认定,刘景萍组织、策划相关违法行为,于汇知悉、参与
相关违法行为,王清涛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勤勉尽责,上
述人员均未提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对违规行为不知悉或已勤勉尽
责,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合考虑违规性质、涉及金额占比、
第5页
违规影响、公司整改等客观情况,合理认定公司及相关主体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审
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予以公开谴责,一年内不接受刘景萍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三年内不接受海南葫芦娃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本次纪
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168 号),并删除相关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
被公开谴责、暂不受理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第6页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6 日
第7页

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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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7

处罚对象: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9 号
────────────────────────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葫
芦娃,A 股证券代码: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
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6〕26 号)查明的事实,海南中旺医疗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医疗)是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葫芦娃或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是 ST 葫芦娃的关联方。2023 年至 2025 年,ST 葫芦娃与中
旺医疗发生的相关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迟至 2026 年 4 月才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
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未忠实、勤勉
履行责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2页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景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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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葫芦娃:葫芦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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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21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王清涛,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ST 葫芦娃公告编号:2026-039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92025008 号和证监立案字 0292025009 号)。因公司及
公司董事长刘景萍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刘景萍女士
立案。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女士、于汇女士、王清涛先生: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葫芦娃)、刘景萍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ST 葫芦娃、刘景萍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ST 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
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
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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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00,971.3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减利润总额 27,661,119.92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2025 年 4 月 29 日,ST 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 葫芦娃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引用了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对 ST 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 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ST 葫芦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
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 ST 葫芦娃财务、营销、
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
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
注,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 ST 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ST 葫芦娃提前确认
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 ST 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涉嫌构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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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
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第一款(七)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
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
目”。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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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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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葫芦娃: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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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6

处罚对象:

于汇,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68 号
────────────────────────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葫
芦娃, A 股证券简称: 605199;
刘景萍,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于汇,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称,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 2025〕 7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要求公司
对《决定书》 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经公司自查, 发现公司 2023 年部分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
收入, 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销售价格异常, 以及因提前确认收入产
生对应费用差异, 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中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其中, 公司 2023 年年报、 2024 年半年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调减 9,564.64 万元、 3,765.91 万元, 占调整前金额
的比重分别为 89.81%、 47.82%; 利润总额分别调减 10,846.80 万
元、 4,404.49 万元, 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0.05%、 46.73%。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涉及金额较大、 更
正比例较高,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3-
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刘景萍、 时任财务总监于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4-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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