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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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裁虞兰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虞兰剑,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5 号、6 号、7 号、8 号)查明的事实,湖南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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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利或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法违
规行为。
(一)ST 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ST 百利及其子公司与 7
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 19,191 万元,用于 ST 百
利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 7 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
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 ST 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
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收到预
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 19,191 万元。具体为:2022 年度累计发生
额 7,260 万元,期末余额 7,260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
告净资产的 11.01%;2023 年度累计发生额 11,931 万元,期末余
额 19,1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3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5.54%;
2024 年度累计发生额 0 元,归还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5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相关规定,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 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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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 年度累计发生额 7,260 万元,期末余额 7,260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1.01%;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
额为 9,631 万元,期末余额 16,8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25.62%;2023 年度累计发生额 11,931 万元,期
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
依据相关规定,ST 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
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7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
认定,虞兰剑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 ST 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
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该子公司预付款项合
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人,未识别大额预付款项后对
方未供货的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勤勉尽责,对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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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虞兰剑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虞兰剑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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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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