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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利(6039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23282.03 0 5.83 25.24 0
2024-04-29 23480.46 543.55 5.83 25.24 0
2024-04-26 23644.23 391.50 5.83 24.78 0
2024-04-25 23810.41 302.31 7.01 29.58 1.16
2024-04-24 23886.39 380.96 5.85 24.28 0
2024-04-23 23784.83 164.38 5.85 23.69 0
2024-04-22 24024.43 287.58 7.80 30.11 1.97
2024-04-19 24598.99 354.72 5.92 24.27 0.09
2024-04-18 24917.72 363.84 5.83 24.8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2 11610.51 23.680
2026-03-31 1 其他 3 11821.24 24.110
2 上市公司 1 214.11 0.437
2025-12-31 1 其他 2 11610.51 23.680
2025-09-30 1 其他 3 11777.38 24.021
2 QFII 2 334.91 0.683
2025-06-30 1 其他 3 13000.52 26.5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23 5.23 5.24 -0.19 31.65 165.53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二街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3.85 4.25 -9.41 32.90 126.67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41227 3.67 4.05 -9.38 30.00 110.1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205 3.16 3.08 2.60 40.00 126.4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1 2.62 2.90 -9.66 45.00 117.9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20241118 2.77 2.77 0 50.00 138.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百利: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虞兰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虞兰剑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虞兰剑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海荣
公告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伟

ST百利: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虞兰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04

处罚对象:

虞兰剑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1 号
────────────────────────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裁虞兰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虞兰剑,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5 号、6 号、7 号、8 号)查明的事实,湖南百
第1页
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利或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法违
规行为。
(一)ST 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ST 百利及其子公司与 7
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 19,191 万元,用于 ST 百
利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 7 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
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 ST 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
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收到预
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 19,191 万元。具体为:2022 年度累计发生
额 7,260 万元,期末余额 7,260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
告净资产的 11.01%;2023 年度累计发生额 11,931 万元,期末余
额 19,1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3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5.54%;
2024 年度累计发生额 0 元,归还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5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相关规定,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 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
第2页
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 年度累计发生额 7,260 万元,期末余额 7,260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11.01%;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
额为 9,631 万元,期末余额 16,891 万元,占 ST 百利 2022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25.62%;2023 年度累计发生额 11,931 万元,期
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
依据相关规定,ST 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
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7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
认定,虞兰剑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 ST 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
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该子公司预付款项合
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人,未识别大额预付款项后对
方未供货的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勤勉尽责,对 ST
第3页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虞兰剑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虞兰剑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第4页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4 日
第5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虞兰剑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12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虞兰剑)                                
当事人:
虞兰剑
,男,
1970年10月出生,
时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兰剑
作为公司副总裁,并任ST百利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是该子公司
预付款项合同审批和资金拨付的最终审批决定人
,
未识别
支付
大额
预付款项后对方未供货的异常情况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未勤勉尽责,
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虞兰剑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
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
2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00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ST百利)                                
当事人: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百利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ST
百利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王海荣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97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916681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王海荣)                                
当事人:
王海荣
,男,
1969
年10月出生,
时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住址
:河北省廊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百利
或公司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
ST
百利
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
出借给第三方
。
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
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
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海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安排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海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者和指使者,将公司上述预付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出借第三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400万元。
  
鉴于
王海荣的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荣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6

处罚对象:

王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王伟)
     当事人:王伟,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利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ST百利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伟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主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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