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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6037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9-24 51826.13 290.04 0.79 16.71 0.17
2026-09-23 53006.11 806.10 2.45 51.03 0.55
2026-09-22 52835.70 1276.63 1.90 39.22 0.12
2026-09-21 52078.68 114.74 1.78 34.96 0
2026-09-18 52099.38 125.31 2.36 46.28 0.01
2026-09-17 52104.98 167.35 2.47 48.02 0.01
2026-09-16 52085.29 252.79 2.58 50.70 0.02
2026-09-15 52075.26 202.56 2.61 50.27 0
2026-09-14 52031.08 264.52 2.64 51.56 0
2026-09-11 51903.00 149.68 2.64 51.14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2 3717.38 13.240
2 基金 20 167.45 0.596
2026-03-31 1 其他 3 4311.88 15.358
2025-12-31 1 其他 3 4311.88 15.358
2 基金 18 261.17 0.930
2025-09-30 1 其他 3 4311.88 15.358
2025-06-30 1 其他 3 4311.88 17.879
2 基金 20 138.38 0.57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511 20.53 20.53 0 94.00 1929.8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60428 19.51 19.51 0 190.00 3706.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60423 20.50 20.56 -0.29 55.80 1143.9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20260417 19.70 20.06 -1.79 25.00 492.5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20260407 18.24 18.24 0 300.00 547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50508 18.30 18.30 0 49.23 900.9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508 18.30 18.30 0 38.55 705.4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大意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16

处罚对象:

方大意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090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9518486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当事人:方大意,男,
1996
年
10
月出生,
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大意内幕交易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股票及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于
2026
年
8
月
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方大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大意内幕交易
“
永安行
”
  
(一)内幕信息
情况
  
永安行
2024
年
11
月
2
0
日
晚
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
形成
不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
,公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晚
。方大意
作为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
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
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
。
  
(
二
)
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方大意控制使用
“
毛某明
”
账户买入
“
永安行
”
93,800
股,买入金额
1,370,543
元,
后
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581,007
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
208,906.09
元。
  
二、从业人员方大意违规持有、买卖证券
  
证券
从业期间,方大意控制使用
“
毛某明
”“
厉某单
”
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证券
95
只,
累计买入金额
19
,
092
,
829.2
0
元,累计卖出金额
18,884,052.71
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
账户资料
、
相关合同、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方大意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采纳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局
决定:
  
一、
就
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方大意没收违法所得
208,906.09
元,并处以
1
,
00
0,000
元
的
罚款
;
  
二、
就
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
证券
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大意处以
4
0,000
元
的
罚款
。
  
综合上述两项
违法事实
,对方大意没收违法所得
208,906.09
元,并处以
1
,
04
0,000
元
的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
26
年
9
月
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处罚对象:

陈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当事人:陈明,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明的要求2024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陈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账户控制情况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二、陈明操纵“汇金通”等11只股票(一)操纵“汇金通”情况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二)操纵“扬农化工”情况2018年11月2日“扬农化工”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530,2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8: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9.11%。当日,“扬农化工”以涨停价收盘。11月5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3,894股,成交金额2,692,013.72元,盈利19,488.12元。(三)操纵“志邦家居”情况2018年11月15日“志邦家居”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7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11:55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8.24%。当日,“志邦家居”以涨停价收盘。11月16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9,100股,成交金额4,979,314.60元,盈利267,378.50元。(四)操纵“华正新材”情况2019年1月8日“华正新材”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8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4:2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5.49%。当日,“华正新材”以涨停价收盘。1月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80,000股,成交金额3,048,409元,盈利307,676.71元。(五)操纵“东方明珠”情况2019年3月12日“东方明珠”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371,3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77%。当日,“东方明珠”以涨停价收盘。3月13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027,156股,成交金额26,607,077.22元,盈利366,578.07元。(六)操纵“国中水务”情况2019年3月13日“国中水务”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10笔申报买入10,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5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3.41%。当日,“国中水务”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967,000股,成交金额7,685,078.96元,盈利790,612.57元。(七)操纵“电子城”情况2019年3月13日“电子城”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749,6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00: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3.32%。当日,“电子城”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4,163,182股,成交金额29,841,697.02元,盈利637,108.18元。(八)操纵“华鑫股份”情况2019年3月29日“华鑫股份”尾盘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418,800股,至收盘未成交。自14:57:1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9.37%。当日,“华鑫股份”以涨停价收盘。4月1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00,000股,成交金额16,420,915元,盈利631,445.04元。(九)操纵“长城汽车”情况2019年4月17日“长城汽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5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1:2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1.74%。当日,“长城汽车”以涨停价收盘。4月18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158,027股,成交金额23,433,459.55元,盈利721,357.99元。(十)操纵“永安行”情况2018年11月16日“永安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08%;于9:18:47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73.74%,“永安行”开盘股价涨幅5.52%。当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14,382股,成交金额15,379,450.70元,盈利975,440.15元。(十一)操纵“新黄浦”情况2018年11月16日“新黄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3笔申报买入1,765,7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55:0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5.37%。当日,“新黄浦”以涨停价收盘。11月19日“新黄浦”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88.90%;于9:16:22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94.22%,“新黄浦”开盘股价涨幅1.11%。11月1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84,006股,成交金额7,060,494.40元,盈利267,613.7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陈明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陈明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其二,陈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三,陈明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上请求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局在确定量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综上,我局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根据陈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明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760,752.08元,并处以9,521,504.16元的罚款。对陈明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488.12元、267,378.50元、267,613.77元,并分别处以3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罚款。合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32.47元,并处以11,021,504.16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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