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bit.cn-股比特.中国
查股网

ST新华锦(6007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2 18734.26 44.034
2025-12-31 1 其他 2 18729.97 44.024
2025-09-30 1 其他 2 18731.95 44.028
2025-06-30 1 其他 1 18553.24 43.608
2 基金 6 150.65 0.354
2025-03-31 1 其他 2 18908.82 44.444
2 QFII 1 343.82 0.8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3.74 3.74 0 67.49 252.41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808 3.71 3.79 -2.11 78.16 289.9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171114 11.79 12.41 -5.00 140.00 1650.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20170926 11.06 12.08 -8.44 20.00 221.2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湛山一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湛山一路营业部

20170531 12.02 12.02 0 149.41 1795.91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20160729 13.63 14.77 -7.72 970.00 13221.10

买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金雀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笃平,孟昭洁,张建华,张航,曹旭,王燕妮,盛强,程雁玲,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新、陈征、谢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姜新,谢刚,陈征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7-18

处罚对象:

刘笃平,孟昭洁,张建华,张航,曹旭,王燕妮,盛强,程雁玲,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公告编号:2026-068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2),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 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华、张航、刘笃平、孟昭洁、盛强、曹旭、
程雁玲、王燕妮: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华锦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 43.27%的股份,
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 100%的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为新华锦
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1页
2021 年 11 月至 2025 年 8 月,新华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
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发生额
1.1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2%;2022 年发生额 5.61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21%;2023 年发生额 4.5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4%;2024 年发生额为 15.8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
定及时披露。新华锦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新华锦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
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发生额 1.15 亿元、年底余额 0.03 亿元,分
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0.09%、0.26%;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生额 1.98 亿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2.97%,截至 2022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 年发生额
5.61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6.37%,年底无余额;2023 年 1 月至 6 月发生
额 2.74 亿元、余额 1.8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01%、11.17%;2023
年发生额 4.54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9.95%,年底无余额;2024 年 1 月
至 6 月发生额 6.29 亿元、余额 0.54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0.87%、
3.51%。新华锦未依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
为调增货币资金 1.9 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 1.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
例为 8.24%,新华锦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2页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华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所述违法情形。
张航任新华锦董事长,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安排上市公司子公司财
务人员转出资金,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安排调整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签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 2021 年年度报
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孟昭洁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强时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旭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
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第3页
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燕妮时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总裁,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直接导致涉案相
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定期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建华作为新华锦实际控制人,默许纵容案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综合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归还、部分当事人主动报告我局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被占用资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5 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205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5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65 万元;
(五)对孟昭洁、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25 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0 万
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405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65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5 万元;
(五)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第4页
(六)对孟昭洁、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55 万
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610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40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20 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5 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5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青岛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5页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8 日
第6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新、陈征、谢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09

处罚对象:

姜新,谢刚,陈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新、陈征、谢刚)
〔2024〕46号
当事人:姜新,男,1968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陈征,男,1978年3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谢刚,男,1967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新、陈征、谢刚操纵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征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征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姜新、谢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姜新、陈征、谢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姜新、陈征、谢刚控制使用“曹某林”等6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交易“新华锦”。
在账户组中,姜新筹集了包括“曹某林”新时代证券账户在内的35个证券账户,谢刚筹集了包括“林某春”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在内的19个证券账户,陈征筹集了包括“白某”招商证券账户在内的12个证券账户。
姜新、陈征、谢刚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其中,姜新负责其本人和谢刚筹集的54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陈征负责其本人筹集的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
二、操纵“新华锦”情况
(一)操纵过程
操纵期间,姜新、陈征、谢刚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新华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新华锦”177,652,901股(含大宗交易),金额2,921,157,596.05元;累计卖出165,155,151股,金额2,637,278,651.34元。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末持有“新华锦”12,497,750股。
操纵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为第一阶段,账户组以建仓并拉抬股价为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新华锦”复牌。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第二阶段,账户组以卖出股票为主。
(二)操纵手段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1)资金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29,879,047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132,770,486.74元;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27,081,297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1,981,102,542.03元。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7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2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3个交易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19,703,8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值为47.89%,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116,162,29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7%,日最高占比值为60.08%。账户组共有7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此外,账户组还通过大宗交易买入9,700,000股,金额132,211,000元。
(2)持股优势。账户组所持“新华锦”股票数量从0股开始不断增加,操纵期间有89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4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6年10月17日持股量最多,达47,359,148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2.60%。
(3)连续买卖。在操纵期间,“新华锦”共有30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9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账户组日竞价买卖申报笔数均值为75笔,最高值为615笔。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当事人共有8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锦”,成交1,989笔,成交量38,073,854股;其中,有9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6年11月24日占比最高,达48.35%。
(三)实施操纵的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
该阶段为建仓并拉抬股价。2016年7月12日前,账户组持有“新华锦”0股。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有97个交易日,账户组有9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20,168,001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017,565,869.83元;累计竞价卖出成交93,064,880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1,585,823,232.02元。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7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0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5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4个交易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14,224,900股,占同期账户组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7.95%;该类申买成交110,791,49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07%,日最高占比值为60.08%。账户组所持“新华锦”股票数量从0股开始不断增加,2016年10月17日持股量最多,达47,359,148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2.60%。该阶段,账户组共有7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锦”,成交1956笔,成交量37,786,512股,其中,有9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6年11月24日占比最高,达48.35%。
2.第二阶段: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新华锦”股票当日复牌,股价连续4天跌停。从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实施操纵的第二阶段,账户组大量卖出股票。
该阶段,“新华锦”有212个交易日,账户组有9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其中,账户组有88个交易日存在申卖行为,占账户组参与交易的交易日总数的88.89%。期间,账户组买成交(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9,711,046股;卖成交(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34,016,417股。账户组在此阶段有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成交33笔,累计成交287,342股。该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24,305,371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80,074,693.10元。
(四)操纵结果
在建仓拉抬阶段,即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股价从13.23元(2016年7月12日开盘价)上涨至20.74元(2016年12月16日收盘价),涨幅56.76%,而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36%,偏离52.40个百分点。
在卖出阶段,即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新华锦”股价从20.74元(复牌前股价)下跌至6.39元(2018年6月25日收盘价),跌幅69.19%,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7.48%,偏离61.71个百分点。
(五)盈利情况
经计算,账户组亏损70,616,838.6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姜新、陈征、谢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陈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与姜新系偶然机会认识,其仅收集了“林某棋”“林某华”等证券账户委托姜新进行代客理财,并没有参与姜新的具体交易行为,对具体操作情况并不了解,其系为姜新所欺骗。二是在操纵结果上,“新华锦”股价不应与上证综指相比较,应与同行业其他企业股价变化比较。在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新华锦”股价走势应与同为发制品行业公司相比较,与上证指数相比使股价偏离过大,显失公平。三是其目前收入较低,难以负担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关于陈征的操纵行为。本案中陈征筹集了12个证券账户并操作上述证券账户与姜新、谢刚合谋操纵“新华锦”股价,有谢刚自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账户委托管理协议、账户资金往来记录、账户交易流水、账户交易终端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等证据,足以认定。在案证据显示,投资人林某棋、秦某、戴某炜、甘某文、刘某辉等人,基于陈征的从业经历和对陈征投资能力的信任将相关证券账户委托陈征交易,约定盈利进行分成。第一,2016年7月至2018年上半年,投资人林某棋将“白某”等5个证券账户委托陈征操作。2016年8月至12月,投资人秦某将“潘某萍”等3个证券账户委托陈征交易。第二,投资人戴某炜将“冠一基金”等2个证券账户委托陈征操作,与陈征约定保底收益率7%,盈利三七分成(陈征三成)。陈征操作旷怡基金证券账户的期间是2016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操作冠一基金证券账户的期间是2016年1月21日至12月6日。第三,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投资人刘某辉委托陈征交易“刘某辉”方正证券账户。陈征与刘某辉约定保本,盈利三七分成(陈征三成)。第四,投资人甘某文等7人成立“开拓2号”私募基金交给陈征操作,盈利陈征分25%。2016年12月因异常交易基金管理人接到交易所问询后,甘某文通知陈征清仓提前结束基金。“开拓2号”中信证券账户从基金成立至结束,所有的交易都由陈征操作。二是关于操纵结果。当事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行为操纵“新华锦”股价。在建仓拉抬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股价涨幅56.76%,而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36%,偏离52.40个百分点;在卖出阶段(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新华锦”股价跌幅69.19%,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7.48%,偏离61.71个百分点。三是关于量罚幅度。尽管陈征筹集的证券账户数量仅有12个,但陈征筹集和操作的证券账户资金总规模与姜新筹集和操作的证券账户总资金规模相当,均为3亿多元。陈征一直拒绝配合调查。我会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多人多次打电话联系陈征,并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8月5日向陈征手机发送短信,要求陈征配合调查,而陈征却一直未配合。谢刚在调查阶段多次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询问,姜新一直未配合调查。从严处罚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人员是我会一贯的执法原则。陈征等人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此外,其辩称收入较低并不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综上,我会对陈征的量罚适当,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新、陈征、谢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姜新、陈征、谢刚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姜新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征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8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gubit.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