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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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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5 6149.56 35.939
2 QFII 2 337.58 1.973
3 基金 11 18.18 0.106
2026-03-31 1 其他 2 5493.76 32.106
2 QFII 2 195.04 1.140
3 基金 2 178.35 1.042
2025-12-31 1 其他 3 5336.02 31.185
2 基金 8 19.18 0.112
2025-09-30 1 其他 3 5388.39 31.491
2 QFII 1 98.47 0.575
3 基金 3 10.71 0.063
2025-06-30 1 其他 1 5191.11 30.338
2 QFII 1 74.76 0.437
3 基金 7 73.53 0.4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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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916 14.20 15.90 -10.69 21.00 298.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16 14.20 15.90 -10.69 15.00 21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16 14.20 15.90 -10.69 15.00 21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08 14.70 16.80 -12.50 13.80 202.8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08 14.70 16.80 -12.50 13.70 201.3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08 14.70 16.80 -12.50 14.00 205.8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60908 14.70 16.80 -12.50 15.00 220.5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岚
公告日期 2026-09-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巍
公告日期 2024-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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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7

处罚对象:

陈岚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055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13338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1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岚,女。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岚操纵“奥联电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陈岚明知前述事项,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提供资金共计150,500,000.00元,陈岚本人未实际获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裁判文书、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岚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陈岚未实际获利等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岚处以6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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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7

处罚对象:

王巍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055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13302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6〕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巍,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巍操纵“奥联电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王巍明知前述事项,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提供资金共计14,200,000.00元,王巍本人未实际获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裁判文书、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巍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王巍未实际获利等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巍处以3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31日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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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08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公告编号:2024-00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陈光水,男,1966 年 9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南平
市。
    胥明军,男,1975 年 9 月出生,奥联电子子公司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时任总经理,住址:陕西省三原县。
    薛娟华,女,1983 年 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
盐城市。
    傅宗朝,男,1962 年 1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
    蒋飚,男,1978 年 1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奥
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联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
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
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67 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
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 19.67%(有效面
积效率 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
认证效率达到 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
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
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
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 1“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
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 2“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 5“完成南京市江
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
“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
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
项目 7“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
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
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
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
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
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
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 3“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
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
工作。项目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
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
2023 年 2 月 21 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
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
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
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
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
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
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
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
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
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
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
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
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
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
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
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
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 年 12 月 12 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
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 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 0.79%,偏离值达到 20.80 个百
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 1.38%,偏离值达到 21.39 个百分点。
2023 年 2 月 21 日和 2 月 22 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
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 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 1.16%,偏离值
达到 28.76 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 2.19%,偏离值达
到 27.73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
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
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
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
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
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钙钛矿项目正有
序推进中。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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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2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4〕34号
当事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陈光水,男,1966年9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胥明军,男,1975年9月出生,奥联电子子公司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时任总经理,住址:陕西省三原县。
薛娟华,女,1983年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傅宗朝,男,1962年1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蒋飚,男,1978年1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联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19.67%(有效面积效率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12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1“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2“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项目7“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12“完成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3“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工作。项目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2020年5月入职杭州众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年12月12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0.79%,偏离值达到20.80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1.38%,偏离值达到21.39个百分点。2023年2月21日和2月22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1.16%,偏离值达到28.76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2.19%,偏离值达到27.73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2日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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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8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公告编号:2024-002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光水先生、胥明军先生、薛娟华
女士、傅宗朝先生、蒋飚先生: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
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
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67 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
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 19.67%(有效面
积效率 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
认证效率达到 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
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
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
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 1“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
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 2“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 5“完成南京市江
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
“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
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
项目 7“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
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
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
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 12“完成 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
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
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
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 3“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
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
工作。项目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
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
2023 年 2 月 21 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
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
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
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
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
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
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
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
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
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
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
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
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
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
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
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
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 年 12 月 12 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
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 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 0.79%,偏离值达到 20.80 个百
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 1.38%,偏离值达到 21.39 个百分点。
2023 年 2 月 21 日和 2 月 22 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
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 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 1.16%,偏离值达
到 28.76 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 2.19%,偏离值达到
27.73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
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
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
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
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
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钙钛矿项目正有
序推进中。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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