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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3002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1-29 0 0 0 0 0
2024-01-26 25538.41 0 11.11 104.83 0
2024-01-25 25955.16 501.39 11.11 104.83 1.36
2024-01-24 25690.53 275.22 10.88 101.03 1.67
2024-01-23 25655.54 174.73 10.36 95.68 0.96
2024-01-22 25792.05 48.98 12.07 111.33 1.86
2024-01-19 26113.34 198.01 11.06 107.99 2.54
2024-01-18 26158.34 492.23 9.41 94.15 0.85
2024-01-17 26238.31 200.23 10.73 109.28 1.32
2024-01-16 26177.58 237.91 10.10 104.99 0.6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6-03-31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12-31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09-30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2025-06-30 1 其他 5 19007.62 44.1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618 11.61 12.18 -4.68 18.00 208.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218 9.15 11.23 -18.52 55.00 503.2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01218 9.15 11.23 -18.52 22.00 201.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171115 10.50 10.18 3.14 36.00 378.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160202 11.35 13.84 -17.99 38.02 431.53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151019 20.18 18.08 11.62 20.00 403.6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0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丹明波
公告日期 2026-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沈进长
公告日期 2026-07-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曾昭翔
公告日期 2026-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闫春雨
公告日期 2026-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昭翔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8

处罚对象:

丹明波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15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829585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0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0号                                
当事人:丹明波,男,时任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丹明波要求,我局于2026年
5
月
2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丹明波时任天喻信息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丹明波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丹明波不知悉锦瑞通与闫春雨的关联关系,不知悉锦瑞通与天喻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第二,天喻信息对锦瑞通真正的授信时点为2022年
11
月,丹明波参与末端流程会签,不应担任主要责任,且在上述时点锦瑞通未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及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事项还未发生,不存在丹明波知悉上述事项仍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上签字的情况。第三,案涉期间,丹明波未实际分管财务、资金事项,无法对公司财务、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管理。针对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事项,其已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回款,且在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后,积极履职,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第四,天喻信息董事会办公室从未组织丹明波参与信息披露审批,留给丹明波审议天喻信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时间较短,丹明波对天喻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事项知悉范围有限。第五,丹明波在案涉违法事项中主观过错较小,对违法事项知情程度低,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在其能够作为总经理履职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六,部分在信息披露前离职且未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的人员,应对天喻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
丹明波知悉锦瑞通未及时将客户回款支付给天喻信息,且锦瑞通将该款项拆借给第三方公司。第二,
丹明波分管国际业务部,
2023年其
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
在锦瑞通未支付货款明显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签署发货申请说明,批准继续发货。丹明波在履行上述审批职责时,对
天喻信息与锦瑞通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保持审慎,导致未发现案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仍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未勤勉尽责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关于丹明波对案涉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知悉范围有限、其他人员应对案涉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等申辩意见,
我局在责任认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行为、情节等因素。
综上,我局对丹明波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丹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9
月
8
日
当事人:丹明波,男,时任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丹明波要求,我局于2026年
5
月
2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丹明波时任天喻信息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丹明波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丹明波不知悉锦瑞通与闫春雨的关联关系,不知悉锦瑞通与天喻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第二,天喻信息对锦瑞通真正的授信时点为2022年
11
月,丹明波参与末端流程会签,不应担任主要责任,且在上述时点锦瑞通未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及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事项还未发生,不存在丹明波知悉上述事项仍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上签字的情况。第三,案涉期间,丹明波未实际分管财务、资金事项,无法对公司财务、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管理。针对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事项,其已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回款,且在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后,积极履职,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第四,天喻信息董事会办公室从未组织丹明波参与信息披露审批,留给丹明波审议天喻信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时间较短,丹明波对天喻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事项知悉范围有限。第五,丹明波在案涉违法事项中主观过错较小,对违法事项知情程度低,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在其能够作为总经理履职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六,部分在信息披露前离职且未在披露文件上签字的人员,应对天喻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
丹明波知悉锦瑞通未及时将客户回款支付给天喻信息,且锦瑞通将该款项拆借给第三方公司。第二,
丹明波分管国际业务部,
2023年其
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
在锦瑞通未支付货款明显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签署发货申请说明,批准继续发货。丹明波在履行上述审批职责时,对
天喻信息与锦瑞通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保持审慎,导致未发现案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仍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未勤勉尽责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关于丹明波对案涉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知悉范围有限、其他人员应对案涉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等申辩意见,
我局在责任认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行为、情节等因素。
综上,我局对丹明波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丹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9
月
8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8

处罚对象:

沈进长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15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8828717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                                
当事人:沈进长,男,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沈进长要求,我局于2026年
5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进长为天喻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其参与、实施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闫春雨资金占用事项,其行为与天喻信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进长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沈进长不具有《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资格,不应被列为处罚对象。第二,资金占用系闫春雨个人独立实施,沈进长未参与、实施任何涉案行为,且闫春雨的询问笔录不应作为认定沈进长责任的依据。第三,沈进长与案涉违法行为之间欠缺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第四,对沈进长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
沈进长提供案涉相关银行账户,
协助截留锦瑞通货款事项
,参与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的进度安排。第二,沈进长虽未在天喻信息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其知悉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货款占用天喻信息资金,参与、实施资金占用事项,与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11
号)第十七条,可以认定其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
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情节等因素。
综上,我局对沈进长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沈进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9
月
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7-30

处罚对象:

曾昭翔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时间:2026-07-30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曾昭翔:
 
经查明,你在担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期间,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30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
0755-8866 6890)
 
 
                                                                   var oldC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desContent").innerHTML;                         oldCon = oldCon.replace(/(o:p)|(u:p)/gi,'span');                         oldCon = oldCon.replace(/<!--\[endif\]-->/g,"");                         document.getElementById("desContent").innerHTML = oldCon;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7-30

处罚对象:

闫春雨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7-30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闫春雨:
经查明,你在担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期间,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二项、第5.1.2条的规定。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处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30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7

处罚对象:

曾昭翔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709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656648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当事人:
曾昭翔
,男,
时任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喻信息)
副总经理、董事
,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天喻信息
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放弃
陈述、申辩
和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天喻信息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
;
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
。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5%
、
7.83%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8%
、
7.88%
。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
。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50%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1%
,其中为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
,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
。天喻信息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曾昭翔,知悉锦瑞通通过暂时不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的方式来解决实际控制人闫春雨的资金问题,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曾昭翔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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