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9 号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
理;
张庆一,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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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查明的事实,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荃银 2024 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
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
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ST 荃银 2024 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715,068.36 元,虚增利润总额 18,715,068.36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10.86%。
2026 年 1 月 30 日,ST 荃银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ST 荃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荃银时任董事长应敏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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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应敏杰、
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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