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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荃银(3000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6-29 28743.26 0 23.91 160.91 0
2026-06-26 29035.88 511.96 23.91 160.91 0.09
2026-06-25 28937.24 461.60 23.84 162.83 0.18
2026-06-24 29569.37 638.30 23.66 160.18 1.48
2026-06-23 29846.32 2717.47 23.44 168.53 1.63
2026-06-22 28320.40 392.75 22.13 150.26 4.21
2026-06-18 28526.44 604.76 18.84 128.30 0.52
2026-06-17 28414.07 642.27 18.71 128.35 0
2026-06-16 28278.60 799.67 18.99 132.17 0.43
2026-06-15 27952.84 1097.87 18.83 129.9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1 38376.04 43.122
2 基金 3 838.50 0.942
2025-12-31 1 其他 2 22930.95 25.414
2 基金 84 4332.71 4.802
2025-09-30 1 其他 2 19998.60 22.164
2 基金 5 2335.52 2.588
2025-06-30 1 其他 1 19429.40 21.693
2 基金 51 7544.43 8.423
2025-03-31 1 其他 1 19429.40 21.687
2 基金 13 6826.97 7.6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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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30 11.50 11.54 -0.35 55.00 632.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留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16 8.75 9.20 -4.89 50.00 437.5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4 10.55 10.95 -3.65 90.13 950.8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30721 10.75 11.36 -5.37 93.00 999.7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30719 10.55 10.97 -3.83 56.00 590.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30717 10.60 11.04 -3.99 94.50 1001.7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荃银:关于对安徽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荃银高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ST荃银:关于对安徽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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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7-10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9 号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
理;
张庆一,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总监。
第1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查明的事实,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荃银 2024 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
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
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ST 荃银 2024 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715,068.36 元,虚增利润总额 18,715,068.36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10.86%。
2026 年 1 月 30 日,ST 荃银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ST 荃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荃银时任董事长应敏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第2页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应敏杰、
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0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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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0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男,1983年2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琴,女,1963年6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张庆一,男,1982年5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荃银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荃银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
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敏杰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张琴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一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却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前述情况,仍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荃银高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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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6-27

处罚对象:

应敏杰,张庆一,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公告编号:2026-045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6002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敏杰、张琴、张庆一: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荃银高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1页
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
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
值损失 18,715,068.36 元,虚增利润总额 18,715,068.36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10.86%。
2026 年 1 月 30 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敏杰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张琴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
理,张庆一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知悉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债权债
务关系,且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未能充分、审慎考虑,
仍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直接导致荃银高科 2024 年年报存
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2页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
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
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
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正式
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6 年 1 月 28 日-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已
对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等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并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
第3页
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
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防范内控风险。公司将不断提升会计
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
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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