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坦、赵广晖) 日期:2026-07-13 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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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当事人:
徐坦
,女,19
70
年
6
月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赵广晖,男,19
68
年
12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
股票
一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应徐坦、赵广晖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徐坦、赵广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4
年
9
月,海兰信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申某秋要求海兰信战略管控中心总经理唐某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最新政策。
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战略管控中心
2025
年规划》,提出潜在购买标的为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等三家公司,购买方式为“并购
+
配套融资(
5~10
亿元人民币)(融资规模不高于重组金额)”,申某秋、
海兰信海南办事处主任兼
海兰信全资子公司高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恩科技)董事、总经理徐坦等人听取了汇报,并发表了相关意见。会议期间,唐某征求海兰寰宇总经理覃某兴等人对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4
年
11
月
6
日,唐某建立“
HY-
并购”微信群,成员包括申某秋、覃某兴、
海兰寰宇董事长王某博
等人。唐某在“HY-
并购”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各位好,
HY
项目已经分别跟各位沟通,取得共识,后续我会发出详细方案”。
当日,唐某在
“
HY-
并购”
微信群里发送文件《1_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2024
年
11
月
11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
涉及唐某与券商的沟通情况、方案优化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申某秋、覃某兴、徐坦等人参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唐某建立
“
H
项目组
”
微信群,成员包括王某博等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唐某在“
H
项目组
”微信群中发送文件《
H
项目
_
资本运作汇报》《
H
项目资本运作核心方案》,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2024
年
11
月
2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覃某兴在会上分别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
股权相关
事项的工作进展
,申某秋、徐坦等人参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唐某通过微信向徐坦发送文件《
H
项目
_
资本运作汇报
_
陵水》。后续,徐坦参与相关协调工作。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13
日,唐某等人陆续与海兰寰宇的相关股东沟通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
协议》事项。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盘后,海兰信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海兰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兰寰宇
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二
项
、第九项
规定
的
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
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
20
24
年
11
月
6
日
,公开于
202
5
年
1
月
23
日
。
徐坦
时任
海兰信海南办事处主任兼高恩科技董事、总经理,
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
年
11
月
11
日。
二、
徐坦、赵广晖
共同内幕交易
“海兰信”
(一)
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徐坦”民生证券账户
于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开立,“
徐坦”招商证券账户
于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赵广晖”中信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开立,
“赵广晖”招商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9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王某”招商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9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上述五个证券账户统称案涉证券账户组)。
徐坦、赵广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证券账户组
交易“海兰信”的
资金主要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获资金和徐坦转入资金,系徐坦、赵广晖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
“
徐坦”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263,300
股,买入金额
2,434,873
元,盈利
586,580.97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
“赵广晖”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352,800
股,买入金额
3,229,479
元,盈利
732,467.46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
“赵广晖”中信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155,300
股,买入金额
1,421,132
元,盈利
402,400.55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
“王某”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666,900
股,买入金额
6,292,208
元,盈利
1,594,633.62
元。
2025
年
1
月
23
日
,“徐坦”民生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100,000
股,买入金额
897,500
元,盈利
362,001.05
元。
综上,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期间,
案涉证券账户组累
计买入“海兰信”1,538,300
股,买入金额
14,275,192
元,盈利
3,678,083.65
元。赵广晖操作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徐坦登录部分
案涉证券账户查看交易情况。
(三)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证券账户组存在卖出其他股票筹集资金,
买入“海兰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况。二是徐坦于2024
年
11
月
22
日与赵广晖微信联络,并向赵广晖提供资金
60
万元,案涉证券账户组随后开始买入“海兰信”,交易活动
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徐坦与其配偶赵广晖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从事与案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徐坦、赵广晖的上述
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徐坦、赵广晖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其一,
海兰信2024
年
11
月
1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的
相关会议并未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徐坦未从上述会议中知悉内幕信息
。其二,
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的特征与内幕交易“知情必持”的特征明显不符,本案不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徐坦、赵广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唐某在相关会议上汇报了相关工作规划,提出潜在购买标的为海兰寰宇等公司,徐坦参会并发表意见;
2024
年
11
月
8
日,徐坦与覃某兴进行了沟通,覃某兴向徐坦发送“申总他们也在考虑并购的可能性”等信息;
2024
年
11
月
11
日,唐某在相关会议上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徐坦参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唐某、覃某兴在相关会议上分别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徐坦参会。综上,我局关于海兰信
2024
年
11
月
1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相关会议涉及内容的认定准确,徐坦不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知悉案涉内幕信息。
第二,
徐坦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配偶赵广晖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从事与案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且存在买入“海兰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况。
我局关于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海兰信”的认定准确。
综上,我局对徐坦、赵广晖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徐坦、赵广晖
没收违法所得
3,678,083.65
元
,其中由
徐坦
承担
1,839,041.83
元,由
赵广晖
承担
1,839,041.82
元;并
处以
14,712,334.60
元
的罚款,
其中
由
徐坦
承担
7,356,167.30
元,由
赵广晖
承担
7,356,167.30
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
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
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