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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3000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7-17 92713.99 6379.04 13.45 228.55 0.33
2026-07-16 95992.88 8771.19 21.31 394.70 0.06
2026-07-15 101994.95 14999.44 22.43 438.78 0.94
2026-07-14 107606.18 20505.72 21.67 456.85 0.18
2026-07-13 115198.06 39838.94 21.67 555.68 0
2026-07-10 108883.40 25200.59 21.85 629.13 0.40
2026-07-09 110533.71 19596.39 21.45 514.64 1.39
2026-07-08 108421.74 15721.42 20.46 494.16 0.42
2026-07-07 105604.21 10051.65 20.27 469.10 0.32
2026-07-06 105874.47 13688.98 19.95 451.32 0.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9 1863.96 2.839
2025-12-31 1 基金 89 3524.05 5.365
2 其他 1 863.64 1.315
3 上市公司 1 488.24 0.744
2025-09-30 1 上市公司 1 482.52 0.736
2 其他 1 312.59 0.477
3 基金 1 49.75 0.076
2025-06-30 1 基金 41 604.54 0.922
2 上市公司 1 508.30 0.775
3 其他 1 372.28 0.568
2025-03-31 1 其他 2 2052.74 3.130
2 QFII 2 885.00 1.349
3 上市公司 1 554.82 0.846
4 基金 6 108.43 0.16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12 18.45 18.45 0 120.91 2230.7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021 20.50 20.50 0 10.00 20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25 15.96 19.72 -19.07 22.42 357.8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新建长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7 12.12 12.12 0 16.70 202.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3 10.20 10.20 0 20.47 208.7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25 14.20 14.20 0 210.00 298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川琦、海陆宇)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付川琦,海陆宇
公告日期 2026-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坦、赵广晖)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坦,赵广晖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劳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劳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川琦、海陆宇)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3

处罚对象:

付川琦,海陆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付川琦、海陆宇)              
                  
当事人:
付川
琦,男,19
83
年
8
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海陆宇,女,19
82
年
12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付川琦、海陆宇内幕交易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
股票
一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
均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付川琦、海陆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4
年
9
月,海兰信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申某秋要求海兰信战略管控中心总经理唐某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最新政策。
  
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战略管控中心
2025
年规划》,提出潜在购买标的为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等三家公司,购买方式为“并购
+
配套融资(
5
~
10
亿元人民币)(融资规模不高于重组金额)”,申某秋等人听取了汇报,并发表了相关意见。会议期间,唐某征求海兰寰宇总经理覃某兴等人对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4
年
11
月
6
日,唐某建立“
HY-
并购”微信群,成员包括申某秋、覃某兴、
海兰寰宇董事长王某博
等人。唐某在“HY-
并购”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各位好,
HY
项目已经分别跟各位沟通,取得共识,后续我会发出详细方案”。当日
,唐某在
“
HY-
并购”
微信群里发送文件《1_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2024
年
11
月
11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涉及唐某与券商的沟通情况、方案优化及后续工作安排等,申某秋、覃某兴等人参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唐某建立
“
H
项目组
”
微信群,成员包括王某博等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唐某在“
H
项目组
”微信群中发送文件《
H
项目
_
资本运作汇报》《H
项目资本运作核心方案》,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2024
年
11
月
2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覃某兴在会上分别汇报了海兰信收购海兰寰宇
股权相关
事项的工作进展
,申某秋等人参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海兰信战略管控中心投资经理刘某通过微信向海兰寰宇股东北京水木领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联系人崔某发送文件《海兰寰宇并购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
20241203
(
1
)》。
  
2024
年
12
月
9
日,崔某通过微信向海兰寰宇股东安义江海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联系人付川琦转发文件《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
20241203
(
1
)》。后续,付川琦参与协调相关协议的签署工作。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盘后,海兰信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海兰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兰寰宇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
项,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二
项
、第九项
规定
的
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
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
20
24
年
11
月
6
日
,公开于
202
5
年
1
月
23
日
。
付川琦因参与协调相关协议的签署工作,
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
年
12
月
9
日。
  
二、付川琦、海陆宇共同内幕交易
“海兰信”
  
(一)
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海陆宇”华
泰证券账户
(以下简称案涉账户)
于
201
9
年
10
月
23
日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开立
。付川琦、海陆宇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案涉账户交易“海兰信”的资
金主要来源于账户沉淀资金,
系付川琦、海陆宇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案涉
账户累计买入“海兰信”
120,200
股,买入金额
1,050,688
元,盈利
541,627.29
元。海陆宇操作案涉账户交易“海兰信”,
付川琦知悉海陆宇交
易情况
,并与其多次讨论。
  
(三)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案涉账户单向买入“海兰信”
,且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二是付川琦于2024
年
12
月
10
日通过微信向海陆
宇发送“
海兰信后面会有一次并购的动作
”等信息
,海陆宇操作
案涉账户于次日开始买入“海兰信”,
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付川琦与其配偶海陆宇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付川琦、海陆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付川琦、海陆宇
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付川琦、海陆宇
没收违法所得
541,627.29
元
,其中由
付川琦承担270,813.65
元,由海陆宇承担
270,813.64
元;并
处以
541,627.29
元
的罚款,
其中
由
付川琦承担270,813.65
元,由海陆宇承担
270,813.64
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
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
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7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坦、赵广晖)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3

处罚对象:

徐坦,赵广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坦、赵广晖)                                日期:2026-07-13     来源:北京证监局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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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徐坦
,女,19
70
年
6
月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赵广晖,男,19
68
年
12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
股票
一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应徐坦、赵广晖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徐坦、赵广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4
年
9
月,海兰信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申某秋要求海兰信战略管控中心总经理唐某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最新政策。
  
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战略管控中心
2025
年规划》,提出潜在购买标的为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等三家公司,购买方式为“并购
+
配套融资(
5~10
亿元人民币)(融资规模不高于重组金额)”,申某秋、
海兰信海南办事处主任兼
海兰信全资子公司高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恩科技)董事、总经理徐坦等人听取了汇报,并发表了相关意见。会议期间,唐某征求海兰寰宇总经理覃某兴等人对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4
年
11
月
6
日,唐某建立“
HY-
并购”微信群,成员包括申某秋、覃某兴、
海兰寰宇董事长王某博
等人。唐某在“HY-
并购”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各位好,
HY
项目已经分别跟各位沟通,取得共识,后续我会发出详细方案”。
当日,唐某在
“
HY-
并购”
微信群里发送文件《1_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
  
2024
年
11
月
11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在会上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
涉及唐某与券商的沟通情况、方案优化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申某秋、覃某兴、徐坦等人参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唐某建立
“
H
项目组
”
微信群,成员包括王某博等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唐某在“
H
项目组
”微信群中发送文件《
H
项目
_
资本运作汇报》《
H
项目资本运作核心方案》,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2024
年
11
月
25
日,海兰信召开会议,唐某、覃某兴在会上分别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
股权相关
事项的工作进展
,申某秋、徐坦等人参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唐某通过微信向徐坦发送文件《
H
项目
_
资本运作汇报
_
陵水》。后续,徐坦参与相关协调工作。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13
日,唐某等人陆续与海兰寰宇的相关股东沟通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
协议》事项。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盘后,海兰信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海兰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兰寰宇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海兰寰宇
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事项,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二
项
、第九项
规定
的
重大事件
,在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
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
20
24
年
11
月
6
日
,公开于
202
5
年
1
月
23
日
。
徐坦
时任
海兰信海南办事处主任兼高恩科技董事、总经理,
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
年
11
月
11
日。
  
二、
徐坦、赵广晖
共同内幕交易
“海兰信”
  
(一)
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徐坦”民生证券账户
于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开立,“
徐坦”招商证券账户
于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赵广晖”中信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开立,
“赵广晖”招商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9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王某”招商证券账户
于2022
年
9
月
9
日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上述五个证券账户统称案涉证券账户组)。
  
徐坦、赵广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证券账户组
交易“海兰信”的
资金主要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获资金和徐坦转入资金,系徐坦、赵广晖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账户交易情况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
“
徐坦”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263,300
股,买入金额
2,434,873
元,盈利
586,580.97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
“赵广晖”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352,800
股,买入金额
3,229,479
元,盈利
732,467.46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
“赵广晖”中信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155,300
股,买入金额
1,421,132
元,盈利
402,400.55
元。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
“王某”招商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666,900
股,买入金额
6,292,208
元,盈利
1,594,633.62
元。
  
2025
年
1
月
23
日
,“徐坦”民生证券账户买入
“海兰信”
100,000
股,买入金额
897,500
元,盈利
362,001.05
元。
  
综上,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期间,
案涉证券账户组累
计买入“海兰信”1,538,300
股,买入金额
14,275,192
元,盈利
3,678,083.65
元。赵广晖操作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徐坦登录部分
案涉证券账户查看交易情况。
  
(三)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案涉证券账户组存在卖出其他股票筹集资金,
买入“海兰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况。二是徐坦于2024
年
11
月
22
日与赵广晖微信联络,并向赵广晖提供资金
60
万元,案涉证券账户组随后开始买入“海兰信”,交易活动
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徐坦与其配偶赵广晖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从事与案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徐坦、赵广晖的上述
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徐坦、赵广晖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其一,
海兰信2024
年
11
月
1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的
相关会议并未涉及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徐坦未从上述会议中知悉内幕信息
。其二,
案涉证券账户组交易“海兰信”的特征与内幕交易“知情必持”的特征明显不符,本案不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徐坦、赵广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5
日,唐某在相关会议上汇报了相关工作规划,提出潜在购买标的为海兰寰宇等公司,徐坦参会并发表意见;
2024
年
11
月
8
日,徐坦与覃某兴进行了沟通,覃某兴向徐坦发送“申总他们也在考虑并购的可能性”等信息;
2024
年
11
月
11
日,唐某在相关会议上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徐坦参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唐某、覃某兴在相关会议上分别汇报了海兰信购买海兰寰宇股权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徐坦参会。综上,我局关于海兰信
2024
年
11
月
1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相关会议涉及内容的认定准确,徐坦不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知悉案涉内幕信息。
  
第二,
徐坦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与配偶赵广晖关系密切、利益高度趋同、行为高度关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从事与案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且存在买入“海兰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异常情况。
我局关于徐坦、赵广晖内幕交易“海兰信”的认定准确。
  
综上,我局对徐坦、赵广晖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
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徐坦、赵广晖
没收违法所得
3,678,083.65
元
,其中由
徐坦
承担
1,839,041.83
元,由
赵广晖
承担
1,839,041.82
元;并
处以
14,712,334.60
元
的罚款,
其中
由
徐坦
承担
7,356,167.30
元,由
赵广晖
承担
7,356,167.30
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
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
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7
月
9
日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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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8

处罚对象: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海行罚字〔2022〕第51145号),根据该文件,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公司未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且网站被攻击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对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针对上述行为,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公司与行业领先的网络安全厂商进行合作,签订商务合同,重新规划公司网络安全架构,在新的网络安全架构中购置新的安全防护设备、安全预警设备、安全事件事后溯源设备,提升公司网络安全的防护等级;邀请专业的网络安全技术专家,对公司内部的信息系统做渗透测试,钓鱼邮件测试,并根据测试报告进行专项的信息系统安全加固,并开展了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的专项培训;对公司在用的信息系统申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司被处以10,000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1-1-60元罚款,属于对应法定处罚幅度内金额最小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综上所述,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已足额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北京劳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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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8

处罚对象:

北京劳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北京劳雷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一税〔2019〕第6010229号),根据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认定北京劳雷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309天,对北京劳雷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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