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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0028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2 25525.97 23.859
2025-12-31 1 其他 3 25939.17 24.229
2025-09-30 1 其他 2 3326.42 4.119
2025-06-30 1 其他 1 525.97 0.892
2025-03-31 1 其他 1 525.97 0.9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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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623 2.50 2.50 0 49.90 124.75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区场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天地证券营业部

20260427 3.03 3.15 -3.81 32.22 97.63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821 3.70 3.70 0 49.00 181.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13 3.57 3.57 0 49.00 174.93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606 1.19 1.19 0 30.00 35.70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40124 3.36 3.83 -12.27 198.00 665.2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装: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何应胜,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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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7-10

处罚对象:

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刘肖艳,女。
刘金平,男。
唐亚波,男。
杨劼,男。
陈良,男。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涉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案,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华所、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杨劼、陈良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中装建设、易尚展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出具的中装建设2020年及2021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中装建设对内部承包项目通过少记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导致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再融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对中装建设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出具的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另案查明,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通过向虚构供应商付款转出公司资金等方式发生资金占用。易尚展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大华所对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二、大华所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大华所在为中装建设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部分风险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了解工程施工流程的内部控制时,对成本预算是否已有效编制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应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且未对关键流程执行穿行测试。
2.控制测试存在重大缺陷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采购付款控制测试时,将九成测试样本由借方发生额样本错误选择为贷方发生额样本,其余样本凭证记录的金额与公司明细账记录不符,样本选取错误,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偏差”,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3.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较分析时,相关指标计算公式使用错误,未对差异率异常项目予以关注,未分析差异率异常原因,未对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毛利率分析时,未对毛利率异常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实,未对部分时间较长且无施工进度变化项目在本期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予以合理关注。
4.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照设计的函证抽样标准发函、未针对中装建设应付账款样本特征设计恰当的函证抽样标准和样本规模,未对询证函回函寄件地址和发函收件地址不符、回函发出时间早于发函签收时间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工程施工的细节测试时,未按照设计的抽样标准实施细节测试;实施采购相关细节测试时,未对不同期间申购单连续编号或编号相近、时间更早的申购单编号大于时间更晚的申购单编号、申购单日期晚于送货单日期、不同地域供应商的送货单样式一样且编号相近、部分凭证所附的附件和同类其他凭证明显不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大华所在为易尚展示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到位
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已将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其识别为特别风险,并针对该风险设计充分的审计程序。
2.与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分析程序不到位。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照设计的标准选取客户进行毛利率分析,对毛利率偏低以及部分新增客户未执行毛利率分析程序,在分析毛利率异常原因时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相关原因是否合理;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电子新技术产品毛利率分析时,未关注到同一产品在同一客户不同订单以及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显著;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在重要客户变动情况分析时,未关注到公司大客户变动频繁、与成立仅一年的新客户发生大额交易、交易时间集中在第四季度、客户实缴资本与其业务规模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大华所未保持执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关注到上述异常并了解、识别异常发生的性质、原因并评估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2)走访与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关注到公司贸易收入异常而对供应商实施走访程序,在走访结果不支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且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在函证程序中未关注到不同公司询证函中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相同、部分询证函回函发件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不同公司回函发件地址相同、回函揽件地址与注册/营业地址不一致、多家供应商回函同一揽件营业点同一日期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与采购付款相关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审中,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抽样样本中出现的付款申请书与实际付款日期相差一年、审批方式异常、授权审批不完整等异常情况,也未关注到公司频繁签订采购合同、预付采购款后终止合同、在收回预付款前又签订相同标的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和预付账款时间晚于终止合同时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2019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2019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所为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收入合计2,641,509.44元(不含税,下同);为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收入合计1,800,000元。综合以上项目,大华所共计收费4,441,509.4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明。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肖艳作为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平作为中装建设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0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亚波作为中装建设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劼、陈良作为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中装建设审计项目,当事人大华所、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提出,第一,已勤勉尽责,审计无法绝对保证发现公司刻意隐瞒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过错较轻;第二,量罚过重,中装建设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从轻或不予处罚。
对于易尚展示审计项目,当事人大华所、杨劼、陈良提出,第一,本案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已勤勉尽责,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第三,2020年度审计费用未实际收取且无收回可能;第四,审计业务约定书包含多项独立审计服务,,应当仅就案涉年报审计费作为罚没基数;第五,量罚过重,易尚展示单方进行财务造假,大华所无主观过错,已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对于中装建设审计项目,第一,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未勤勉尽责情形,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刻意隐瞒财务造假行为不能当然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第二,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执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装建设虚增利润比例较低不是不予处罚的理由,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中装建设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审计机构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
对于易尚展示审计项目,第一,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未勤勉尽责情形,出具的审计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第三,关于违法业务收入的相关意见,根据现有证据予以采纳;第四,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易尚展示违法行为性质及后果、审计机构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大华所为中装建设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1.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641,509.44元,并处以2,641,509.44元罚款;
2.对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罚款。
二、针对大华所为易尚展示出具的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1.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00,000元,并处3,600,000元罚款;
2.对杨劼、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441,509.44元,并处以6,241,509.44元罚款;
二、对杨劼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陈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刘肖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金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唐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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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7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庄重,男,1962年5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庄展诺,男,1986年3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于桂添,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中装建设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曾凡伟,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佛秀丽,女,1976年7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庄超喜,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装建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装建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装建设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进行核算,导致少记成本、虚增利润。2017年至2021年,中装建设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1,833.44万元、1,292.45万元、4,398.64万元、1,302.19万元、1,610.39万元,分别占中装建设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6%、5.26%、14.74%、3.91%、8.88%,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中装建设2019年3月22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9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4月14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内部承包协议或收费通知书、工程计划成本审批表、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装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庄重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同意公司引入内部承包模式并制定相关规章及细则,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内部承包项目财务核算情况准确完整,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庄展诺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管理成本控制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决策同意内部承包项目的错误核算方式,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桂添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并于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中装建设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凡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并于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务总监,长期负责公司审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佛秀丽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并于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中装建设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对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成本进行了错误核算,作为监事未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慎监督,保证中装建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庄超喜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任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熟悉自营项目和内部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收益水平,应当关注到公司的实际毛利率水平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中装建设相关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的时间、金额、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庄重、庄展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桂添、曾凡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佛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庄超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庄重、庄展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重、庄展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27日

ST中装: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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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4-19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何应胜,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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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5〕 358 号
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广东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路 4002 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庄重,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
庄展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时任总裁;
于桂添,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时
任财务总监;— 2 —
曾凡伟,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时
任财务总监;
佛秀丽,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时任
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庄超喜,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何应胜,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2025〕 2 号)及本所查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中装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定期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中装及子公司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
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进行核算,导致少记成本、虚增利润。
2017 年至 2021 年, ST 中装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 1833.44 万元、
1292.45 万元、 4398.64 万元、 1302.19 万元、 1610.39 万元,分
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06%、 5.26%、 14.74%、 3.91%、 8.88%,
导致 ST 中装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
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ST 中装 2019
年 3 月 22 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
文件(以下简称 2019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暨— 3 —
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 2020 年股份发行文
件),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引用了上
述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ST 中装 2024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终
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显示, ST 中装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 51,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前述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 ST 中装未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
前将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ST 中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4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3.15
条第三项,第 6.3.16 条第二款的规定。
ST 中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庄重同意公司引入内部承包
模式并制定相关规章及细则,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内部承包项
目财务核算情况准确完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保证 ST 中装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9 年可转债发行— 4 —
文件、2020 年股份发行文件、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5.3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装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时任总裁庄展诺全面负责
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管理成本控制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决
策同意内部承包项目的错误核算方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保证 ST 中装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9 年
可转债发行文件、 2020 年股份发行文件、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未能督促公司依规使用募集资金, 违反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5.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股票
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装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于桂添 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
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保证 ST 中装 2017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以及 2019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负有重要责任。— 5 —
ST 中装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曾凡伟于 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财务总监,长期负责公司审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内
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
取正确核算方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保证 ST
中装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9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装时任监事佛秀丽于 201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 ST
中装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对公司内
部承包项目成本进行了错误核算,作为监事未对公司财务情况进
行审慎监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保证 ST 中装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装时任副总裁庄超喜于2016 年 1月至 2017年 8 月、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熟悉自营项目和内
部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收益水平,应当关注到公司的实际
毛利率水平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保证 ST 中装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9 年可转
债发行文件, 2021 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 6 —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
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装财务总监何应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庄重,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时任总裁庄展诺给予公
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三、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庄重,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时任总裁庄展诺,时任
副总裁、财务总监于桂添,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曾凡伟,时任
监事佛秀丽,时任副总裁庄超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7 —
四、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应胜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中装、庄重、庄展诺、 于桂添、曾凡伟、佛秀丽、庄超喜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 ST 中装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 先先生 , 电话 :
0755-88668954)。
对于 ST 中装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18 日

ST中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19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3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6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
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  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庄重,男,1962年5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庄展诺,男,1986年3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
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于桂添,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5年4
月至2019年4月兼任中装建设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曾凡伟,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2019
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佛秀丽,女,1976年7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庄超喜,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中装建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
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事终结。
经查明,中装建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装建设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内部承包项
目按照自营项目进行核算,导致少记成本、虚增利润。2017年至2021年,中装建
设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1,833.44万元、1,292.45万元、4,398.64万元、1,302.19万元、
1,610.39万元,分别占中装建设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6%、5.26%、14.74%、3.91%、
8.88%,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
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中装建设2019年3月22日披露《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2020年9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
年4月14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
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内部承包协议或收费通知书、工程计划成本审
批表、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装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庄重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其同意公司引入内部承包模式并制定相关规章及细则,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内部承包项目财务核算情况准确完整,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
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庄展诺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
营管理,直接管理成本控制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决策同意内部承包项目的
错误核算方式,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
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桂添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并于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
中装建设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
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凡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并于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
务总监,长期负责公司审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
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佛秀丽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并于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中装建设
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对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成本进行
了错误核算,作为监事未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慎监督,保证中装建设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庄超喜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2021年1月至2023
年8月任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熟悉自营项目和内部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和
收益水平,应当关注到公司的实际毛利率水平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保证中装建
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中装建设相关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的时间、金额、违法行为跨
越新旧《证券法》、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
万元罚款;
二、对庄重、庄展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桂添、曾凡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佛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庄超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庄重、庄展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重、庄展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
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
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
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2025年3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025]6号),公司披露的2017-2021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
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八)
项的情形。基于上述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见本公
司于2025年3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
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8年度-2021年度的财
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等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7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1)等相关公告。
4、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带来的相关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
的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
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可持续发展。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ST中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于桂添,佛秀丽,庄展诺,庄超喜,庄重,曾凡伟,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 中装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3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6号),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重先生、庄展诺先生、于桂添先生、
曾凡伟先生、佛秀丽女士、庄超喜先生: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装建设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装建设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园林)
将部分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进行核算,导致少记成本、虚增利润。2017
年至2021年,中装建设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1,833.44万元、1,292.45万元、4,398.64
                                    1
万元、1,302.19万元、1,610.39万元,分别占中装建设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6%、
5.26%、14.74%、3.91%、8.88%,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中装建设2019
年3月22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
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9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0
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4月14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内部承包协议或收费通知书、工程计划成本审
批表、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装建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下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中装建设相关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的
时间、金额,同时结合其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等情节,我局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庄重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其同意公司引入内部承包模式并制定相关规章及细则,未能采取有效
措施保障内部承包项目财务核算情况准确完整,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庄展诺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公
司经营管理,直接管理成本控制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决策同意内部承包项
目的错误核算方式,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桂添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并于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
中装建设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
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
                                    2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凡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并于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
务总监,长期负责公司审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
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佛秀丽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并于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中装建设
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对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成本进行
了错误核算,作为监事未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慎监督,保证中装建设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庄超喜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2021年1月至2023
年8月任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熟悉自营项目和内部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和
收益水平,应当关注到公司的实际毛利率水平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保证中装建
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
万元罚款;
    二、对庄重、庄展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桂添、曾凡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佛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庄超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庄重、庄展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庄重、庄展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
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
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3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第(八)
项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
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
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定期
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8年度-2021年度
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等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7年度
                                    4
-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31)等相关公告。
    4、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带来的相关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
的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
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可持续发展。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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