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刘肖艳,女。
刘金平,男。
唐亚波,男。
杨劼,男。
陈良,男。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涉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案,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华所、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杨劼、陈良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中装建设、易尚展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华所出具的中装建设2020年及2021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中装建设对内部承包项目通过少记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导致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再融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对中装建设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出具的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另案查明,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通过向虚构供应商付款转出公司资金等方式发生资金占用。易尚展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大华所对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二、大华所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大华所在为中装建设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部分风险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了解工程施工流程的内部控制时,对成本预算是否已有效编制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应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且未对关键流程执行穿行测试。
2.控制测试存在重大缺陷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采购付款控制测试时,将九成测试样本由借方发生额样本错误选择为贷方发生额样本,其余样本凭证记录的金额与公司明细账记录不符,样本选取错误,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偏差”,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3.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较分析时,相关指标计算公式使用错误,未对差异率异常项目予以关注,未分析差异率异常原因,未对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毛利率分析时,未对毛利率异常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实,未对部分时间较长且无施工进度变化项目在本期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予以合理关注。
4.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照设计的函证抽样标准发函、未针对中装建设应付账款样本特征设计恰当的函证抽样标准和样本规模,未对询证函回函寄件地址和发函收件地址不符、回函发出时间早于发函签收时间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中装建设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工程施工的细节测试时,未按照设计的抽样标准实施细节测试;实施采购相关细节测试时,未对不同期间申购单连续编号或编号相近、时间更早的申购单编号大于时间更晚的申购单编号、申购单日期晚于送货单日期、不同地域供应商的送货单样式一样且编号相近、部分凭证所附的附件和同类其他凭证明显不同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大华所在为易尚展示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到位
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已将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其识别为特别风险,并针对该风险设计充分的审计程序。
2.与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分析程序不到位。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按照设计的标准选取客户进行毛利率分析,对毛利率偏低以及部分新增客户未执行毛利率分析程序,在分析毛利率异常原因时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相关原因是否合理;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进行电子新技术产品毛利率分析时,未关注到同一产品在同一客户不同订单以及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异显著;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在重要客户变动情况分析时,未关注到公司大客户变动频繁、与成立仅一年的新客户发生大额交易、交易时间集中在第四季度、客户实缴资本与其业务规模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大华所未保持执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关注到上述异常并了解、识别异常发生的性质、原因并评估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2)走访与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关注到公司贸易收入异常而对供应商实施走访程序,在走访结果不支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且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在函证程序中未关注到不同公司询证函中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相同、部分询证函回函发件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不同公司回函发件地址相同、回函揽件地址与注册/营业地址不一致、多家供应商回函同一揽件营业点同一日期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与采购付款相关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在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审中,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抽样样本中出现的付款申请书与实际付款日期相差一年、审批方式异常、授权审批不完整等异常情况,也未关注到公司频繁签订采购合同、预付采购款后终止合同、在收回预付款前又签订相同标的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和预付账款时间晚于终止合同时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2019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2019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所为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收入合计2,641,509.44元(不含税,下同);为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收入合计1,800,000元。综合以上项目,大华所共计收费4,441,509.4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明。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肖艳作为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0年、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平作为中装建设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0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亚波作为中装建设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中装建设2021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劼、陈良作为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大华所出具易尚展示2018年至2020年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中装建设审计项目,当事人大华所、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提出,第一,已勤勉尽责,审计无法绝对保证发现公司刻意隐瞒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过错较轻;第二,量罚过重,中装建设虚增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从轻或不予处罚。
对于易尚展示审计项目,当事人大华所、杨劼、陈良提出,第一,本案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已勤勉尽责,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第三,2020年度审计费用未实际收取且无收回可能;第四,审计业务约定书包含多项独立审计服务,,应当仅就案涉年报审计费作为罚没基数;第五,量罚过重,易尚展示单方进行财务造假,大华所无主观过错,已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对于中装建设审计项目,第一,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未勤勉尽责情形,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刻意隐瞒财务造假行为不能当然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第二,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执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装建设虚增利润比例较低不是不予处罚的理由,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中装建设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审计机构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
对于易尚展示审计项目,第一,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未勤勉尽责情形,出具的审计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第三,关于违法业务收入的相关意见,根据现有证据予以采纳;第四,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易尚展示违法行为性质及后果、审计机构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大华所为中装建设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1.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641,509.44元,并处以2,641,509.44元罚款;
2.对刘肖艳、刘金平、唐亚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罚款。
二、针对大华所为易尚展示出具的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1.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00,000元,并处3,600,000元罚款;
2.对杨劼、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441,509.44元,并处以6,241,509.44元罚款;
二、对杨劼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陈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刘肖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金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唐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