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535 证券简称: ST 林重 公告编号: 2022-00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
司”) 已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2022】 2 号,公告编号: 2022-0016)。
2、公司、郭现生先生、崔普县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3、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1 号)。
4、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3 号、 证监立案字 0122021004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
东郭现生先生立案。 公司已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8)、《关于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 2 号,公告编
号: 2022-0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住
所:河南林州市。
郭现生,男, 1962 年 5 月出生,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
股股东,时任林州重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林州
市。
崔普县,男, 197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林州重机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
定,我局对林州重机及郭现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
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14,985.55 万元, 2020 年
1-12 月累计提供资金 40,380.90 万元, 2021 年 1-6 月累计提供资金
31,829.87 万元, 2021 年 7-9 月累计提供资金 1,223.14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
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林州重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
行为; 对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 对未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现生,其他责
任人员为崔普县。此外,郭现生作为林州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
股股东,其行为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 对郭现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罚款
200 万元。
3、 对崔普县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
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违规
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9.5.1 条、 9.5.2 条、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
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未来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
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