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号
当事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张云,男,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董事会秘书,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杨超,男,1993 年 8 月出生,时任巨力索具总经理,住
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我局对巨力索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
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
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
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 年 12 月 15 日,
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
复称“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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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2025 年 12 月 16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
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
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
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
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
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 年 1 月 4 日,投
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
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
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
险提示的公告》,对互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
澄清,并披露公司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
额996.51万元,其中2025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2025年
收入比例低于0.50%,2026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
累计金额128.65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
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巨力索具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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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云作为巨力索具时任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互动易平台相关回复,主导实施了上述误导性陈
述的违法行为,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杨超作为巨力索具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
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万元罚款;
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
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
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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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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