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万)市监(特)罚决〔2019〕5号),因江西中信华26栋、27栋和30栋的3台电梯定期检验为不合格,涉嫌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30,000元。对于上述处罚,江西中信华已缴清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以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其中,江西中信华的处罚处于该处罚的最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