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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数源(0009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5-04 0 0 0 0 0
2023-04-28 14854.41 0 0.96 7.47 0
2023-04-27 15641.32 313.55 0.96 7.47 0
2023-04-26 15619.45 289.45 0.96 7.68 0
2023-04-25 15884.44 274.67 0.96 7.51 0
2023-04-24 15867.47 165.31 0.96 7.71 0
2023-04-21 16002.89 344.76 0.96 7.70 0
2023-04-20 16246.43 848.81 0.96 7.97 3.04
2023-04-19 16590.71 473.73 0.32 2.73 0
2023-04-18 16489.99 488.86 0.32 2.72 0.3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4 18362.05 41.950
2026-03-31 1 其他 3 18136.83 41.436
2025-12-31 1 其他 3 18136.83 41.436
2025-09-30 1 其他 3 18136.83 41.436
2025-06-30 1 其他 3 18136.83 41.4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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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829 9.08 10.98 -17.30 114.00 1035.1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54.50 494.8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兴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35.00 317.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35.00 317.8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梅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25.00 227.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25.00 227.0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22.50 204.3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兴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9 9.08 10.98 -17.30 22.20 201.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9-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数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小刚,李兴哲,王伟勇,章国经,蒋力放,高晓娟,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周峻锋,曾文鑫,林宇翔,梁鸿剑,沈江涛,王俊沛,谢文轩,钱亮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泽宇
公告日期 2023-1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数源: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小刚,李兴哲,章国经,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章国经

*ST数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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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9-10

处罚对象:

吴小刚,李兴哲,王伟勇,章国经,蒋力放,高晓娟,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数源公告编号:2026-062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13 号),因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6年9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
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0 号,以
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国经先生、蒋力放先生、吴小刚先生、李兴哲女士、
高晓娟女士、王伟勇先生: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数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视音频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
润总额(事项一)
2020 年,数源科技与客户数源久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久融)开展无真实
货物流、合同和资金流转形成闭环的虚假购销业务(以下称虚假视音频业务)。数源科
技通过虚假视音频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 167,148,318.51 元、营业成本
157,732,743.21 元、利润总额 9,415,575.3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3%、
14.02%、12.10%。
第1页
二、数源科技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贸易业务错误使用总额法,虚增 2020 年
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1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浙江数源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数源贸易)与客户数源久融、杭州云栖云数据有限公司、苏州苏投贵金属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称苏州苏投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投
贵金属),开展无商业实质、合同和资金流转形成闭环的白银、索尼相机及检测服
务、超声波气体流量计虚假购销业务(以下简称虚假贸易业务)。数源科技通过虚
假贸易业务,虚增 2021 年年报营业收入 67,705,159.13 元、营业成本
66,945,721.00 元、利润总额 759,438.13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3.81%、
4.58%、0.55%;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129,078,210.16 元、营业成本
128,546,977.82 元、利润总额 531,232.3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0.57%、
11.84%、1.18%。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数源贸易与客户苏投贵金属、
黑龙江哈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展黄金、白银、铝锭、电
解铜、笔记本电脑及家电等贸易业务,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贸易业务中,
数源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不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数源科
技前述业务虚增 2020 年年报营业收入 13,060,933.41 元、 营业成本
13,060,933.4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97%、1.16%;虚增 2021 年年报营业
收入 167,923,568.98 元、营业成本 167,923,568.9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9.44%、11.48%;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331,722,618.85 元、营业成本
331,722,618.85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7.15%、30.56%。
三、数源科技通过虚假项目咨询服务业务,虚减 2021 年年报利润总额、虚
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三)
2022 年上半年,数源科技在未实际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以项目咨询服
务费名义向北京华清安平置业有限公司、舟山颂都置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祥泰置
业有限公司等 9 家公司合计收取服务费 29,368,066.09 元,并确认为当期营业收
入。该服务费实际为数源科技子公司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宁波塞纳
丽景二期项目、舟山宸都项目、温岭祥泰项目三个房地产项目后收取的投资保底
收益和违约金,其中 6,103,773.61 元应确认于 2021 年。数源科技通过虚假项目
咨询服务业务,虚减 2021 年年报利润总额 6,103,773.61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45%;虚增 2022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 29,368,066.09 元、利润总额 8,367,924.5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0%、18.60%。
综上,前述事项导致数源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80,209,251.92 元、虚增
营业成本 170,793,676.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415,575.3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13.40%、15.18%、12.10%;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235,628,728.11 元、
虚增营业成本 234,869,289.98 元、虚减利润总额 5,344,335.48 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13.25%、16.06%、3.90%;2022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90,168,895.11
元、虚增营业成本 460,269,596.67 元、虚增利润总额 8,899,156.90 元,分别占
当期披露金额的 40.12%、42.41%、19.78%。
2023 年 4 月、2024 年 4 月,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前述部分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数源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
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数源科技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章国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实施事项一、事项二、事项
三,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力放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事项二的部分业务情况,参与并知悉事
项三的部分业务情况,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
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
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小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管
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
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兴哲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
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高晓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
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伟勇作为数源贸易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协助开展事项二的部分业务,
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章国经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蒋力放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吴小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李兴哲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高晓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王伟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章国经作为数源科技时任董事长,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
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章国经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
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引以为戒,深刻复盘反思,进一步规范内部治理
运作,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大业务监督及财务管理力度,持续提升公司合规运
营水平与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充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 《 证券时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0 号)。
数源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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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6

处罚对象:

刘贵士,吴墨尧,周峻锋,曾文鑫,林宇翔,梁鸿剑,沈江涛,王俊沛,谢文轩,钱亮

索引号bm56000001/2026-00002784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0号当事人:谢文轩,男。林宇翔,男。吴墨尧,男。王俊沛,男。刘贵士,男。沈江涛,男。梁鸿剑,男。周峻锋,男。钱亮,男。曾文鑫,男。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文轩等10人操纵“飞力达”等11只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全部10名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谢文轩、林宇翔、吴墨尧、王俊沛、刘贵士、沈江涛、梁鸿剑、周峻锋、钱亮、曾文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证券账户等情况本案10名当事人分为5组,控制使用2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共同操纵案涉股票。二、谢文轩等10人操纵“飞力达”等股票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至12月16日期间,谢文轩等10人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开盘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飞力达”、“劲胜智能”、“鹏翎股份”、“数源科技”、“海伦哲”、“华信新材”、“三力士”、“融钰集团”、“德力股份”、“巨轮智能”、“天奇股份”等11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统计,当事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盈亏情况为:“飞力达”盈利15,405,138.11元、“劲胜智能”盈利14,691,775.48元、“鹏翎股份”盈利9,475,143.64元、“数源科技”盈利8,746,333.58元、“海伦哲”盈利10,281,723.20元、“华信新材”盈利7,156,653.55元、“三力士”盈利6,488,218.33元、“融钰集团”盈利16,845,320.15元、“德力股份”盈利1,649,585.90元、“巨轮智能”盈利699,580.87元、“天奇股份”亏损671,691.48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资料、银行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文轩等10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谢文轩等10名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案涉交易股票重合的原因在于10名当事人交易风格和技法相同,而非团伙操纵证券市场。二是操纵证券市场团伙的认定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和结果错误。四是涉案当事人此前无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记录,案涉交易也未对市场产生恶劣影响,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涉案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彼此知悉,相互了解交易手法,实时分享交易信息,形成操纵合意,相关交易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二是涉案账户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三是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计算与我会惯例相符。四是各当事人承担的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系根据各当事人的参与情况、盈亏情况等综合确定,并无不妥。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于盈利的10只股票,没收违法所得91,439,472.8元,其中曾文鑫承担1,792,993.49元,梁鸿剑承担1,690,249.86元,林宇翔承担2,520,130.84元,刘贵士承担11,846,716.48元,钱亮承担4,331,343.39元,沈江涛承担17,200,631.85元,王俊沛承担5,228,423.56元,吴墨尧承担9,507,168.86元,谢文轩承担27,851,538元,周峻锋承担9,470,276.46元;并处以91,439,472.8元罚款,其中曾文鑫承担1,792,993.49元,梁鸿剑承担1,720,249.86元,林宇翔承担2,550,130.84元,刘贵士承担11,726,716.48元,钱亮承担4,531,343.39元,沈江涛承担17,220,631.85元,王俊沛承担5,178,423.56元,吴墨尧承担9,457,168.86元,谢文轩承担27,731,538元,周峻锋承担9,530,276.46元。二、对于亏损的1只股票,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梁鸿剑承担37,500元,林宇翔承担37,500元,刘贵士承担37,500元,沈江涛承担37,500元,王俊沛承担37,500元,吴墨尧承担37,500元,谢文轩承担37,500元,周峻锋承担37,500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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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11

处罚对象:

朱泽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6号
当事人:朱泽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朱泽宇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泽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泽宇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二、朱泽宇操纵股票的情况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97.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
第五,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094.38元,并处以5,587,094.38元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02.79元,并分别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共计21,000,000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397.17元,并处以26,587,094.3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11日

ST数源: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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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15

处罚对象:

吴小刚,李兴哲,章国经,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50 号
关于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 号;
章国经,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小刚,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兴哲,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5,000 万元至亏损 7,5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
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
向下修正为亏损 29,130 万元至亏损 37,870 万元。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亏损 38,567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
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国经、总经理吴小刚、财务总监李兴哲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国经、总经理吴
小刚、财务总监李兴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3 —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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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23

处罚对象:

章国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8-23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章国经:
经查明,你在作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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