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8
证券代码:00082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67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1.54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8.20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8%。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94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杭仲01裁字第59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杭仲01裁字第590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112,955.23元;
2、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利息自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仲裁申请之日即2025年3月24日起,以27,112,955.2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3、驳回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198,36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881元,被申请人启迪浦华(瑞安)水务有限公司承担161,482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新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6)豫71民终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71民终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原审第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原审第三人新野县人民政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原水水费19,410,2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赔付逾期付款的损失(其中: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以14,860,200元水费为本金计息;自2025年6月19日起以19,410,216元水费为本金计息,计算至水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047元,原告新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负担740元;被告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56,307元。
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1.3元,由上诉人启迪浦华(新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8.20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8%,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我方当事人名称|我方地位|对方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与我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标的额(万元)|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荆门市天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等|(2025)陕0481民初371号、(2026)晋0403民初1383号、(2026)豫0821民初455号、(2025)赣0103民初12475号、(2025)鄂0804民初2451号、(2025)浙0381民初20343号、(2024)陕01民初229号、(2025)内0502民初13413号、2025)陕7102民初1629号之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9,422.00|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福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大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2025)京0112民初33741号、(2025)京0112民初55033号、(2024)内02民初69号、(2025)湘31民初52号、(2025)京0108民初72178号、(2025)陕0114民初3308号、(2025)京0108民初13609号、2025)皖0402民初4948号、(2025)豫01民初1057号、(2025)浙0681民初11868号/(2025)|其他经营事项纠纷|79,277.40|
|||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浙06民初805号等|||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县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等|DC20251538号、(2025)湘3122民初1666号、(2026)鄂1202民初1343号、(2026)陕民终83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6,695.30|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新野县人民政府等|(2025)晋10行初22号、2025)渝0233行初78号、(2025)吉02行初43号、(2025)鄂12行初17号、(2025)豫13行初48号等|行政诉讼|45,558.68|
|||安徽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2025)皖0402民初1740号、(2024)晋0121民初8号、BIAC-(2026)001799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121.93|
|||济南铭森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富裕县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福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2025)豫0102民初12397号、(2025)川0106民初30541号、(2026)黑0227民初73号、(2025)京0108民初13609号、(2025)京0108民初91924号等|其他事项纠纷|16,970.66|
|合计|||||382,045.98|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94亿元。
四、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鲁01民终3300号
案号:(2025)鲁0113执5004号
立案时间:2025年11月20日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17,325,021.70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