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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化(0006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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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6-30 1 其他 3 35331.48 44.967
2026-03-31 1 其他 4 35679.76 45.411
2 QFII 2 646.09 0.822
2025-12-31 1 其他 3 35331.48 44.967
2 QFII 1 275.05 0.350
3 基金 1 2.24 0.003
2025-09-30 1 其他 4 35503.62 45.186
2 基金 1 500.00 0.636
3 QFII 1 174.79 0.222
2025-06-30 1 其他 3 17166.29 21.848
2 基金 38 896.30 1.141
3 QFII 1 210.44 0.2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3 2.63 2.63 0 113.82 299.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10-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付强、王婷、张欢、张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付强,张杨,张欢,王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毕马威所、付强、王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付强,王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9-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沈化:关于对姜立辉、王岩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立辉,王岩
公告日期 2026-09-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姜立辉)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姜立辉
公告日期 2026-09-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王岩)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岩

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付强、王婷、张欢、张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10-10

处罚对象:

付强,张杨,张欢,王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369 号
关于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付强、王婷、张欢、张杨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付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审计
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婷,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1页
张欢,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审计
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
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所)、
付强、王婷、张欢、张杨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
阳化工)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沈阳蜡化)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
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并存在延迟确认存货情形,导致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 年至 2020 年虚
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虚减存货,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虚减利润总额、虚增存货。
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
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所在审计
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付强为
第2页
婷为沈阳化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欢为沈阳
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杨为
沈阳化工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毕马威所在沈阳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充分了解
沈阳蜡化原油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底稿中描述的原油
采购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油入库流程相关控制的描述滞后
于原油存货确认时点,且未充分识别并评价相关控制活动是否设
计有效。二是在 2018 年、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针对沈
阳蜡化原油的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未获取能够证明原油采购数
量及到货时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设计并执行穿
行测试。
(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恰当评价沈阳
蜡化管理层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未获取沈阳蜡化《物
资盘点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访谈程序中有关盘点部门情况与
其获取的罐区盘点表人员签字情况存在的差异,监盘程序执行不
到位。
(三)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存在缺陷
第3页
一是在 2018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
性测试未恰当抽取测试样本。二是在 2019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
所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时,针对原油存货相关样本未获
取有关存货确认时点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四)未准确评价 2020 年度部分原油货权归属的适当性
沈阳蜡化对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原油,在临近 2020 年资
产负债表日推迟确认存货,并认为该部分原油货权属于交易对手
方以外的第三方某贸易公司。毕马威所在 2020 年年报审计中,对
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该部分原油货权归属未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 2018 年年报审计中,沈阳蜡化相关原油供应商回函的
预付账款余额与函证不符,且回函所附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记载
“货到付款”,毕马威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在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
某贸易公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核实函证收件人身份,未对函证
过程保持控制。三是在 2021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某码头公
司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关注回函格式与发函格式不一致,且回函
未加盖公章而是加盖部门印章的异常情况,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
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毕马威所在对沈阳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第4页
作为沈阳化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欢作为沈阳
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杨作为
沈阳化工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毕马威所相关年
度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毕马威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
规定。付强、王婷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张欢
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张杨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
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二、对付强、王婷、张欢、张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毕马威所、付强、王婷、张欢、张杨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第5页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0 月 9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毕马威所、付强、王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30

处罚对象:

付强,王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446                              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辽宁局发文日期                              17907300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毕马威所、付强、王婷)                                                                                  文号                              〔2026〕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毕马威所、付强、王婷)                                
当事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付强,男,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
2019
年度至
202
1
年
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王婷,女,沈阳化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毕马威所就沈阳化工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毕马威所、付强、王婷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毕马威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沈阳化工
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
,并存在
延迟确认存货
情形
,
导致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2018
年至
202
0
年
虚减营业成本
、
虚增利润总额、虚减存货
,
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利润总额、虚增存货
。
  
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
2018
年
度
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
725.5
万元(不含增值税)。毕马威所在审计
执
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付强为沈阳化工
2019
年
度
至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婷为沈阳化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
毕马威所在沈阳化工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
2018
年
至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
未充分了解沈阳蜡化原油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
底稿中描述的原油采购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
原油入库流程相关控制的描述滞后于原油存货确认时点,且
未充分识别并评价相关控制活动是否设计有效。二是在
2018
年、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针对沈阳蜡化原油的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未获取能够证明原油采购数量及到货时间的
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未能恰当设计并执行穿行测试。
  
毕马威所上述行为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
2019
年
修订)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恰当评价沈阳蜡化管理层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未获取沈阳蜡化
《物资盘点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访谈程序中有关盘点部门情况与其获取的罐区盘点表人员签字情况存在的差异,
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毕马威所上述行为
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2010
年修订、
2019
年修订)
第四条的规定。
  
(三)
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存在缺陷
  
一是在
2018
年年报审计中,
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
存货截止性测试
未恰当抽取测试样本
。二是在
2019
年
年报审计中,
毕马威所执行沈阳蜡化
存货截止性测试时,针对原油存货相关样本未获取有关存货确认时点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
  
毕马威
所
上述行为
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修订)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规定,以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
——
审计抽样》(
2010
年修订)第十五条
的规定
。
  
(四)
未准确评价
2020
年度部分原油货权归属的适当性
  
沈阳蜡化对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原油,在临近
2020
年资产负债表日推迟确认存货,并认为该部分原油货权属于交易对手方以外的第三方某贸易公司。
毕马威所
在
2020
年
年报审计中,
对
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该部分原油货权归属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毕马威
所
上述行为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修订)第十条
的规定
。
  
(五)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
2018
年年报审计中,沈阳蜡化相关原油供应商回函的预付账款余额与函证不符,且回函所附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记载
“
货到付款
”
,毕马威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在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对
某贸易公司
执行函证程序时,
未核实函证收件人身份,未对函证过程
保持
控制
。
三是
在
202
1
年年报审计中,
毕马威所对
某码头公司执行
函证
程序
时,
未
关注
回函格式与发函格式不一致,且回函未加盖公章而是加盖部门印章的
异常情况
,
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
  
毕马威所上述行为
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
2010
年
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修订)第十条
的规定,
以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
  
上述违法事实,有毕马威所出具的沈阳化工及沈阳蜡化
2018
年
至
2021
年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毕马威所作为沈阳化工
2018
年
度
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毕马威所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付强是沈阳化工
2019
年
度
至
2021
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婷是沈阳化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毕马威所、付强、王婷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已实施了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程序
,存在
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业务收入认定不准确,处罚幅度过重等意见。毕马威所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付强、王婷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
在审计过程中
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到勤勉尽责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存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
本案
案涉业务收入认定准确,
已充分考虑当事人
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
等因素
,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
、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725.5
万元,并处以
2
,
176.5
万元罚款。
  
二、对付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
王婷
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2026
年
9
月
24
日

ST沈化:关于对姜立辉、王岩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9-18

处罚对象:

姜立辉,王岩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286 号
关于对姜立辉、王岩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姜立辉,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号、3 号)查明的事实,姜立辉、王岩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沈化)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第1页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
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
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
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30 亿元,虚增
利润总额 1.30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虚减存货
5.09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虚增预付账款 3.42 亿元,
虚减应付账款 2.97 亿元;2019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2.04 亿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0.95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07%,虚增
预付账款 0.05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4.25 亿元;2020 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 1.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 亿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7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6 亿元;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
本 1.48 亿元,虚减利润总额 1.48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虚增存货 2.91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针对
前述违规事实,本所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对 ST 沈化和部分责
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深证上〔2025〕1320 号)。
姜立辉作为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负责沈
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王岩
作为 ST 沈化时任董事,均知悉 ST 沈化《2021 年年度报告》存货
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 ST 沈化《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
第2页
准确、完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时任总经理姜立辉,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岩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姜立辉、王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沈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姜立辉、王岩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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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姜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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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4

处罚对象:

姜立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姜立辉)
当事人:姜立辉,男,时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29,914,31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29,914,310.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093,316.68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1,572,381.06元,虚减应付账款297,435,246.05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499,039.16元,虚增利润总额204,499,039.1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0%,虚减存货95,200,598.2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40.59元,虚减应付账款424,707,107.30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227,790.91元,虚增利润总额104,227,790.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6,977,348.95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5,618,489.46元;《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元,虚减利润总额147,757,481.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0,883,659.1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知悉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6年9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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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9-04

处罚对象:

王岩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0527                              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辽宁局发文日期                              178849391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王岩)                                                                                  文号                              〔2026〕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王岩)                                
当事人:王岩,男,时任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
董事
。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
查明,
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
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
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29,914,310.43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29,914,310.4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
,虚减存货
509,093,316.68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
,
虚增预付账款
341,572,381.06
元,虚减应付
账
款
297,435,246.05
元
;《
2019
年年度报告
》
虚减营业成本
204,499,039.16
元
,虚增利润总额
204,499,039.1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
,
虚减存货
95,200,598.29
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07%
,
虚增预付
账款
4,906,840.59
元,虚减应付账款
424,707,107.30
元
;《
2020
年年度报告
》
虚减营业成本
104,227,790.91
元
,虚增利润总额
104,227,790.9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
,虚减存货
586,977,348.95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
,虚增预付
账款
1,025,618,489.46
元;《
2021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成本
147,757,481.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147,757,481.3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
,虚增存货
290,883,659.19
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
。
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
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王岩,
知悉沈阳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签字保证沈阳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沈阳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
决定:
  
对王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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