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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被美FDA列入进口警示名单,中企需警惕背后执法逻辑

http://www.gubit.cn  2026-10-26  圣诺生物内幕信息

来源 :法制网2026-10-26

  日前,圣诺生物披露了一则千字公告。

2026年5月14日,上海,图为圣诺生物展台 CFP

  圣诺生物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圣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制药”)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列入第66-40号进口警示名单。公告同时载明一项关键承诺:在警示解除前,圣诺制药将全面停止所有多肽原料药对美国市场的销售与发运。对于这家今年上半年对美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超过三成的企业而言,这一承诺意味着其最重要的海外收入通道被暂时关闭。同时,对于更多的中国原料药企业来说,这也是一个需要警惕的信号。

  一份没有警告信的列名

  事情脉络并不复杂。今年8月,圣诺制药接受FDA现场检查后,收到载明8项观察项的Form FDA 483观察表,主要针对同一组产品、同一段生产与包装过程,涉及关键质量属性识别、污染控制能力、检出与结果采信能力以及质量体系治理等层面。

  圣诺生物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于9月17日提交整改回复,9月19日圣诺制药即被列入第66-40号进口警示名单。公司尚未收到FDA的官方行动指示结论,亦未收到FDA警告信。

  从483观察表到66-40进口警示名单,中间没有警告信,也没有OAI(官方行动指示)结论。这中间的空白,恰恰是理解FDA执法逻辑的关键。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孙宜前告诉记者,FDA无须以警告信或OAI结论为前置条件。Form FDA 483仅是检查员依FD&C Act(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704(b)条现场出具的“观察项”记录,本身不是最终行政认定;而66-40属于“不经实物检验即行扣留”(DWPE)的执法措施,二者是两条并行的程序轨道。FDA的列名依据是:经现场检查认定该工厂整体cGMP体系(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不可靠,据FD&C Act第501(a)(2)(B)条推定其产品掺假,再由第801(a)(3)条授权口岸不经检验直接扣留并拒绝入境。他提醒,66-40不是处罚决定,而是具有“可反驳的违规推定”效力的行政执行措施,立案门槛仅为“违规外观”(appearance of violation),且不会自动到期失效。

  关键质量属性识别、污染控制能力、检出与结果采信能力、质量体系治理,这四个观察项分别对应质量体系中最上游的四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根基性的层面。

  医药行业合规顾问郭庆向记者介绍,FDA的核心判断逻辑是:缺陷不是孤立的、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结构性的。“如果这些环节被判定为不可靠,单批次产品的检验结果便失去了参考意义,因为体系本身无法保证持续产出合格产品。”他强调,66-40警示机制并非针对某一批次不合格产品,而是基于对工厂整体cGMP合规体系的否定性判断,进而推定其出厂的全部产品存在风险。被列入名单后,相关产品在进入美国海关时,可不经实物检验直接予以扣留,且该警示“不存在自动到期失效机制”,企业必须主动申请移出,并向FDA证实缺陷已完成整改。

  根据FDA相关规定,被列入进口警示的厂区,须完成整改并经FDA确认,或通过重新现场检查后,才能解除进口警示。问题在于,这套“预防性”执法逻辑一旦启动,解除的主动权就完全在FDA手里。

  圣诺生物在公告中称,已提交整改报告,从技术手段、质量文化建设、加强内部监管和管理等方面推进整改,并积极与FDA沟通。但截至9月22日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给出警示解除的时间预期。

  解除路径因此变得模糊。郭庆表示,“完成整改并获得FDA确认”是规定路径,但FDA并未给出常规的反馈周期。何时确认、以何种方式确认,主动权在监管方手中。

  不过,法律上并非完全没有操作空间。孙宜前列出了两条可能的救济路径:单批放行、红名单除名。但他同时提醒,66-40警示明确声明“不创设任何权利、不约束FDA”,因此不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法定申诉救济。他给了一个时间预期:从提交申请,到获得现场复查,再到最终除名,周期通常长达数月甚至一年以上,“这是一项系统性合规工程,不是修改几份文件就能完成”。

  谁按下了“暂停键”

  翻看圣诺生物过去两年的财务数据,美国市场的收入上升势头相当明显。财报显示,2025年全年,公司对美国销售收入1.53亿元,占总营收的20.19%。到2026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变为1.67亿元,占比跃升至32.83%。半年时间,对美收入超过了此前一整年,占比提升了逾12个百分点。

  驱动这一变化的,是司美格鲁肽和替尔泊肽两款减重药物的全球需求攀升。诺和诺德的司美格鲁肽在2025年实现了361亿美元的全球销售额,礼来的替尔泊肽则以365亿美元完成反超,登顶全球“新药王”。这两款GLP-1药物的爆发式增长及全球范围内的减重趋势,向上游传导为对多肽原料药的巨量需求。圣诺生物恰好站在了这个传导链条的关键节点上。

  2026年半年报显示,圣诺生物当期营业收入5.07亿元,同比增长50.27%;归母净利润1.35亿元,同比增长51.98%。公司明确将增长归因于“核心产品GLP-1原料药境外销售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研报进一步拆解了这一结构:2026年上半年原料药占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的比重分别为68.02%、75.85%,是业绩增长的核心驱动力。

  圣诺生物创始人、董事长文永均不久前公开表示:“公司将持续扩充多肽原料药品种,重点推进海外注册申报,稳步建设多肽原料药生产基地,待眉山等三大基地全面达产,公司多肽原料药产能有望跻身国内第一梯队。同时,公司还将加速多肽制剂、多肽创新药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业务的海外布局,有序推动多肽健康业务发展,计划用5年至10年的时间冲刺百亿元营收目标。”

  然而,在被FDA列入进口警示名单后,圣诺生物在公告中承诺:“在警示解除前,全面停止所有多肽原料药对美国市场的销售与发运。”这条贡献超过三成营收的通道被暂时切断。对此,公司坦承:“该事项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在孙宜前看来,“全面停止对美销售与发运”并非FDA的强制命令,66-40的法律效果是口岸“扣留并拒绝入境”,FDA无权直接命令企业停止发货或暂停生产。“这属于企业在商业与合规风险下的自主承诺。若继续发运,货物仍可在美国入境时被直接扣留,企业还将额外承担运费、仓储及退运销毁成本,故停发是止损性商业决策。”

  停发本身也带来另一重法律风险。孙宜前解释说,企业存在违约索赔的实质风险,能否免责取决于合同条款与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须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与履行不能有直接因果关系,并须及时通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如果cGMP缺陷系企业自身合规管理不善所致,通常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若适用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卖方须证明存在“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难度更高。在英美法下,若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只能主张门槛极高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实务中,出口方还可能面临买方主张质量担保责任、替代采购差价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索赔,并可能触发供应商审计不合格导致的长期客户流失。

  据了解,圣诺生物目前有两个产能项目在推进:年产395千克多肽原料药生产线项目已结项投用;新基地“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等多肽原料药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于2025年10月底开工,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10吨多肽原料药总产能,瞄准海外GLP-1(胰高血糖素样肽-1)市场。

  申银万国在研报中指出,新基地“后续建设、验证及客户导入有望逐步拓展订单承接能力”。但美国市场暂时关闭,新产能的消化需要重新评估。

  从客户结构看,圣诺生物目前合作的国际企业均为仿制药企业,未涉及原研药企业。公司在美国市场的角色,是仿制药企的原料药供应商。在郭庆看来,仿制药企对供应链合规性的敏感度,往往比原研药企更高。“他们没有以品牌溢价‘消化’合规风险。当FDA的进口警示出现在圣诺生物的档案中时,这家工厂在美国仿制药供应链中的供应商资格,至少在警示解除之前,将面临客户的重新评估。”

  同一个赛道,相似的483

  圣诺生物遭遇进口警示并非孤例。如果以2026年为观察窗口,中国原料药企业收到FDA警告信或进口警示的频率,正呈现一种密集态势。

  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4月15日,杭州亿奇生物被FDA警告未能证明生产工艺可重复制造符合质量属性的原料药,缺乏工艺验证。5月1日,哈尔滨吉象隆生物因从不可用供应商处采购司美格鲁肽原料药、重新贴标,并更改生产与复验日期后分销至美国,被FDA警告;FDA警告信同时指出其生产用水系统“未评估 objectionable microorganisms(有害微生物),没有迹象表明在生产过程中对水进行了内毒素检测”。8月6日,天津凯乐制药被指在未完成工艺验证的情况下即向美国市场分销原料药。

  上述三家企业被指的缺陷类型,与圣诺生物的483观察项存在重叠,包括工艺验证缺失、分析方法未验证、水系统微生物控制不足、质量体系治理缺陷。其中哈尔滨吉象隆生产的正是GLP-1原料药(司美格鲁肽和替尔泊肽),其水系统问题与圣诺制药483中“污染控制能力”的观察项形成呼应。但需注意,圣诺生物目前收到的是Form FDA 483,尚未收到警告信,与这三家企业所处的监管阶段不同。

  相关案例是否预示着FDA执法尺度系统性收紧?孙宜前认为,从执法趋势看是在系统性收紧,中国、印度均在被密集适用之列。其法律机制在于:FDA依据FD&C Act第510条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场地注册与定期现场检查,近年以“未经事先通知的海外突击检查”与“远程监管评估”常态化推进;同时将OAI结论与66-40进口警示直接挂钩,形成“检查、警示、口岸扣留”的闭环,且抽查重点从单批结果转向质量体系整体可靠性。

  “同一个赛道,相似的产品,相近的缺陷类型,很难用巧合来解释。”在财经评论员郑宇看来,GLP-1原料药的需求爆发正在制造一种结构性压力。当订单像潮水一样涌来时,产能扩张的速度往往快于质量体系的建设速度。“质量体系的成熟需要时间,工艺验证需要批次数据,分析方法验证需要系统研究,人员培训需要经验积累。这些环节的推进,无法完全用资本开支来加速。”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中国多肽原料药企业的出海模式正在经历一次结构性转变。早期,中国企业主要作为“产能提供方”,以成本优势承接海外客户的代工订单,合规压力相对有限。但随着GLP-1原料药成为全球供应链的紧缺环节,中国企业开始从“代工方”向“注册供应商”转型,在美国FDA进行DMF(药物主文件)备案、接受cGMP检查、直接面对监管审查。

  圣诺生物正是这一转型的典型样本。该公司司美格鲁肽原料药已于2024年完成FDA DMF备案,替尔泊肽原料药在2026年完成备案。截至2026年上半年,公司拥有26个自主研发的多肽原料药品种,其中国外市场有12个品种获得FDA DMF备案且处于激活状态。

  DMF备案降低了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同时也让质量体系暴露在FDA的直接审视之下。孙宜前介绍,“代工方”按客户图纸生产,合规责任主要在质量执行层面。而一旦企业以自身名义完成美国DMF备案并成为“注册供应商”,即被FDA直接识别为责任主体,合规责任从“结果合规”升级为“体系合规”,具体表现为:承担持续cGMP义务与变更控制义务;DMF文件与现场一致性须长期维持;接受FDA对场地的直接检查与注册信息更新义务;承担数据完整性的主动举证责任。换言之,企业从被动接受客户审计,转为直接对FDA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这一事件提供的经验不止于个案层面。孙宜前建议,出口美国的中国原料药企业应将FDA合规从“客户要求”上升为“公司治理红线”,避免重认证、轻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及“法规禁令/许可变更”触发情形,并约定通知义务与责任分担,以防范因工厂被FDA列名而引发连锁索赔;定期跟踪场地在FDA官网上的检查分类与警示状态,并将供应商DMF状态、483记录纳入客户告知与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数据完整性与质量体系内审制度,提前化解潜在的系统性缺陷,避免由单点缺陷升级为整体体系被否。

  圣诺生物在公告中表示,将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合规运营,并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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