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同一座电站,两张罚单:葛洲坝被罚670.86万,监理被罚30万
2026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同日出两张罚单:葛洲坝因木兰抽蓄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被罚670.86万元,监理单位被罚30万元。罚单背后是一套可推算的裁量逻辑,更是给建设单位的一份自检清单。
2026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同一天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被罚的是同一座电站的两家参建单位:施工方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罚 670.86 万元,监理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被罚 30 万元。两张罚单指向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的木兰抽水蓄能电站。一个是约 5.59 亿元合同价款标段里 1.2%的罚款,一个是法定档位"卡在顶格"的 30 万元。数字相差二十多倍,逻辑却指向同一件事:"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按合格签字"这三条底线,正在被逐条对照、逐条兑现。对建设单位的安监与质量管理者而言,这不是"别人的新闻",而是一份可以逐项对照的自检清单。
一、同一天、同一座电站,两张罚单砸向同一道工序
先看两份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6〕40 号,被处罚单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是:"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施工过程中,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2级边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十一条,罚款人民币 6,708,564.68 元。
第二份,闽监能罚字〔2026〕41 号,被处罚单位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该电站监理单位,由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持股。违法事实是:"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监理过程中,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签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同样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与裁量权基准,罚款 30 万元。两份决定书均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作出,10 月 12 日在福建能源监管办网站公开。
一张罚施工方,一张罚监理方;一个罚在"怎么做",一个罚在"怎么签"。 这正是工程质量责任链上的两个关键节点:施工方是"动手的人",监理方是"把关的人"。同一天两个节点被同时问责,说明核查不是"抓一个点",而是沿工序和责任链一路查下来。
| 要素 | 闽监能罚字〔2026〕40号 | 闽监能罚字〔2026〕41号 |
|---|
| 被处罚单位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 |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监理) |
| 违法事实 | 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2级边坡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
| 处罚依据 | 《条例》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十一条 | 《条例》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十一条 |
| 罚款金额 | 6,708,564.68 元 | 30 万元(该档 10万—30万的上限) |
| 决定日期 / 机关 | 2026年10月9日 /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 2026年10月9日 /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
△木兰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大坝填筑与土石方施工现场(资料图/中国能建葛洲坝集团供图)
二、罚单罚的是什么?先分清"事实"与"定性"
很多人看罚单只看金额,跳过"违法事实"那几行,而它恰恰界定了"罚什么"和"整改什么"。
本次 40 号案的事实是两项具体行为: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 2 级边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措辞是"未按……施工",而非坊间常用的"偷工减料""重大隐患"——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法律定性,对应《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要求的施工义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来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 4 月修订)
上水库主坝是挡水建筑物里最核心的结构,进出水口边坡直接关系机组进出水与水工建筑物安全。这两处一旦"未按图纸、未按标准"施工,就是把设计意图和标准工法打了折扣——而质量问题的暴露,往往不在验收那一刻,而藏在"过程里没人较真"的每一天。
三、670.86万是怎么算出来的?一套可推算的裁量逻辑
这是最值得建设单位研究的部分——670.86 万元不是拍脑袋定的,背后是一套可反推的裁量算法。
第一步,找"基数"。 本案标段为木兰抽蓄上水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中标人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据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该标段 2024 年 4 月 18 日签约,合同编号 MLCX·HT-GC2024-003,工期 1980 日历天,项目负责人马劲涛,合同价款 559,047,057 元(约 5.59 亿元)。这就是第六十四条罚则的法定计算基础——"工程合同价款"。
第二步,算"比例"。 6,708,564.68 ÷ 559,047,057 ≈ 1.2%(559,047,057×1.2%= 6,708,564.684,与罚款吻合)。
第三步,对"尺子"。 第六十四条的罚款区间是"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1.2%低于法定下限 2%,属于裁量权基准第七条所称的"减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能低到多少?该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减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的 20%",即 2%×20%= 0.4%的绝对下限。本案 1.2%落在 0.4%—2%之间,距下限还有约 3 倍空间。
为什么"减轻"到 1.2%? 两份决定书都引用了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均指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说明裁量时认定了当事人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原文)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来源: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 4 月修订)
需要说明:上述"1.2%对应减轻处罚"是基于公开合同价款与罚则比例关系作出的合理推算,并非官方口径;但方法论是确定的——罚多少=合同价款×比例档位,档位由情节轻重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质量投入本质上是在给"情节"投票:情节越轻,裁量空间越向从轻一侧走。
四、30万那张罚单:为什么监理"卡在顶格"
监理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是"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签字",适用《条例》第六十七条,该条罚款档位为"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30 万元正是上限。
为什么顶格?"签字"是质量防线上最后一道人工闸门。施工方未按图施工是"过程违规",有整改、返工的可逆空间;监理方对不合格工程签了"合格"是"结果放行",一旦放行,不合格品就进入下一道工序、被计入形象进度,纠偏成本成倍上升。监管部门对"签字放行"顶格处罚,信号很清楚:把关的人一旦失守,代价不会比动手的人低。
两张罚单放在一起,建设单位应读出"责任对等":质量责任不只是施工单位的,监理的签证、验收、旁站责任同样有实质性的法律后果。
五、把镜头拉远:这是一条连续的执法时间线
只盯木兰一张罚单,容易当成偶发个案。拉长时间线,会看到清晰的执法轨迹。先看葛洲坝股份及其关联主体 2026 年受到的行政处罚:
| 时间 | 文号 / 机关 | 事由 | 处罚结果 |
|---|
| 2026年8月10日(8月18日公开) |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6〕第25号 | 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罚款 840,713.87 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罚款 46,239.26 元 |
| 2026年9月公开 | 甘监能罚决字〔2026〕17号(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 | 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 罚款 7.5 万元 |
| 2026年10月9日 | 闽监能罚字〔2026〕40号(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 | 木兰抽蓄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2级边坡未按设计图纸施工 | 罚款 670.86 万元(本次) |
| 2026年10月公开 | 西北监能罚决字〔2026〕35号(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大唐中卫云基地数据中心绿电供应500兆瓦源网荷储光伏项目330千伏升压站及330千伏外送线路主体工程,分包给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单位实施,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 没收违法所得 76,506.39 元,并处罚款 28,455.10 元 |
一个值得对照的细节: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一案中,除单位被罚 840,713.87 元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 46,239.26 元——占比 5.5%,恰落在《条例》第七十三条"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区间内,说明"单位+个人"双罚依据明确。而木兰 40 号决定书未对个人罚款,这属裁量范畴,不等于可以心存侥幸。
再看同省抽水蓄能工程质量执法这条线:
| 时间 | 对象(角色) | 事由 | 处罚结果 |
|---|
| 2025年11月 | 福建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媒体公开报道) | 下水库坝肩边坡支护工程被报道存在偷工减料问题 | 2026年1月核查工作组通报"相关反映基本属实" |
| 2026年1月13日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施工) |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 罚款 18,513,602.64 元;另因违法分包罚款 218,132.02 元,合计 1873.17 万元 |
| 2026年1月13日 | 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业主)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罚款 5 万元 |
| 2026年1月13日 | 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 违反监理单位质量责任规定 | 罚款 100 万元 |
| 2026年7月21日 | 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 在华安抽水蓄能电站监理服务中未按合同要求配齐监理人员、部分监理人员资质不达标 | 罚款 30 万元 |
| 2026年8月 | 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罚款 5 万元 |
从永安到木兰,从施工方到业主、从监理到分包,罚单覆盖的角色越来越全、环节越来越细。趋势很清晰:抽蓄工程质量与安全执法,正从"抓单一环节"走向"全链条穿透"。建设单位若还以为"只要施工方扛着就行",就是把风险留给了自己。
△木兰抽水蓄能电站下水库导流与坝基施工区(资料图/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
六、为什么是木兰?一块"高标准试验田"更经不起返工
木兰抽水蓄能电站不是一座普通电站。它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及福建省"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也是福建省"十四五"第一个核准开工的抽蓄项目,仙游县由此成为全国第二个拥有"双抽蓄"的县区。电站装机 1400 兆瓦,额定水头 578 米,年均发电量 14 亿千瓦时,总投资约 90.48 亿元。
它还是"大(1)型、一等工程":上水库主坝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顶高程 862.3 米、最大坝高 65.5 米、坝顶长 583 米;技术上,它是华南区域首个、全国第二个采用小直径 TBM 掘进地下厂房长探硐的抽蓄工程,目标 2027 年底首台机组投产、2028 年全部机组投产。
这些参数决定了本次罚单的"重":坝高 65.5 米的面板堆石坝一旦返工,代价远超 670 万元本身——工期损失、填筑返挖、面板重做,任何一项都可能把"1.2%的罚款"放大成"百分之几十的进度账"。质量违规真正的成本,从来不只在罚单上。
△木兰抽水蓄能电站钢筋加工与焊接作业(资料图/仙游今报)
七、举一反三:把好"图、签、验"三道关口
对着两张罚单,建设单位最该做的不是转发评论,而是回到自己项目上查三件事——图纸关、签字关、验收关。
把"图"管到变更源头。 要盯的是"图上变化时变更有没有走对流程"。动作: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凡涉及坝体填筑、边坡支护、混凝土强度等关键指标的变更,必须"先审批、后施工"并留存影像与审批记录;每季度做一次"图实一致性"抽查,把现场工序与图纸、技术标准逐条比对,形成清单交施工、监理、设计三方确认。
把"签"变成可追溯的责任。 监理"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被顶格处罚,说明签字不是形式。要在合同与制度中明确: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的签字人可追溯到具体岗位与执业资格;对已签字的验收记录建立抽查回看机制,核查其实测数据是否闭合;把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与资质合规纳入日常履约评价——华安抽蓄那张 30 万元罚单,罚的正是"人员不齐、资质不达标"。
把"验"做在隐患变成事故之前。 永安抽蓄业主被罚 5 万元,事由是"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示业主的责任落在"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这个动作上。动作:建立月度隐患清单与销号制度,做到"隐患、责任人、整改时限、验证结果"四项闭环;对边坡、坝基、库岸等高风险部位加密监控量测;让智慧安全监控系统的定位、监控、预警数据与整改流程真正挂钩,而不是"上了系统就万事大吉"。
回到法条本身: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已划出施工与监理的质量红线,第七十三条明确了"单位+个人"双罚的可能。守住底线最经济的方式,不是事后整改,而是在每道工序上把标准执行到位、把记录留存到位、把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