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6-10-14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雅安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春玲诉第一被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四川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雅安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 2026〕1512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 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5年6月至2026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6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63698.3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107.36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罗聆容,电话:020-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二六年十月十四 日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雅安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春玲诉第一被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四川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雅安科伦嘉讯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 2026〕1512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 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5年6月至2026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6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63698.38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107.36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罗聆容,电话:020-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二六年十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