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6-10-14
2026年9月3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冀10民终3774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为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7月30日,法院终审判决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案涉连带清偿债务中管理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某甲银行廊坊分行的上诉请求获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上诉人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原审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甲银行廊坊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第四项,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
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本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已提用的贷款本息于2024年11月20日全部提前到期,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本金128725.27元,利息12113元,罚息1118.9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自2025年5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律师费3000元,共计144957.26元;2.请求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对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5日,某甲银行廊坊分行与赵某、某公司廊坊分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提前到期情形、罚息复利计收规则、保证责任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同日,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向赵某发放了230000元借款。赵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26日,尚欠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借款本金123563.07元、利息15534.78元、罚息复息合计1872.48元。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委托相关律所代理本案,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甲银行廊坊分行主张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甲银行廊坊分行截至2026年1月26日的借款本金123563.07元、利息15534.78元、罚息复息合计1872.48元,并支付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银行廊坊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赵某追偿;四、驳回某甲银行廊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某甲银行廊坊分行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所涉项目某公司廊坊分公司为担保案涉贷款履行,约定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以该账户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其廊坊分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上诉人是否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焦点一,某公司廊坊分公司系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产生的保证责任依法应由其设立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或在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时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未提交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相关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与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就案涉按揭贷款项目设立了保证金质押关系。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属于特定化的金钱,符合动产质权的客体要求,上诉人作为质权人有权就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在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赵某追偿。四、某甲银行廊坊分行对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某甲银行廊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58元,由赵某、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99.16元,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