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扬子石化“6·24”两起闪爆事故原因公布
2026年5月29日13时58分,中国石化扬子石化公司烯烃部1#乙烯装置大检修过程中发生闪燃事故,造成4名承包商人员死亡。
事故简要经过
5月14日,扬子石化1#乙烯装置开始停车大检修,开始退料、置换。5月24日,全装置处置完毕,经车间确认后,交付检修单位开始检修。
5月29日,检修单位开始拆卸裂解炉BA-105裂解气阀门,13时50分左右,开始拆卸阀门出口法兰,并对入口法兰螺栓进行砂轮切割,13时58分,出口法兰突然发生物料泄漏,遇现场砂轮切割螺栓火花发生闪燃约6分钟后明火被扑灭。
事故直接原因
裂解气管线倒空、置换不彻底,内部残留可燃物料。裂解气阀门法兰拆开后内部物料泄漏,遇到砂轮切割螺栓产生的火花发生闪燃。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特殊作业管理方面。一是特殊作业办理、审批、确认流程存在严重漏洞,代刷卡、代签字问题突出。二是大检修期间特殊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安全交底关键环节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对现场安全风险、应急处置不掌握。
(二)检维修现场管理方面。一是安全风险意识不足,阀门管道打开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导致安全风险叠加升级且在裂解气大阀法兰上实施动火作业,仅对作业平台环境进行气体检测,未对裂解气管道内部进行必要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二是承包商管理存在明显短板,施工人员人票不符等违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制止。
(三)人员素质能力方面。一是属地监护人员能力不足,不具备基本技能,对动火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研判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履行现场监护职责。二是承包商准入把关不严,从事BA-105大阀拆卸的7名承包商作业人员中仅2名人员从事过化工装置检修,不具备基本化工常识和安全技能
(四)装置安全投入方面。一是1#裂解装置运行接近40年,设备设施老化严重,平台腐蚀穿孔随处可见,现场大量固定式爬梯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护笼,临边坠落风险较高。二是未按要求投用人员实时定位系统,无法实时掌握承包商及属地作业人员在岗、活动轨迹等信息。
2026年6月24日14时35分左右,中石化扬子石化芳烃部重整工区2号重整装置环丁砜溶剂回收塔在检修完成后回装塔盘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承包商齐鲁检维修公司施工人员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简要经过
2号重整装置5月7日停车,5月16日完成工艺吹扫和交出安全条件确认。6月24日,环丁砜溶剂回收塔开始回装塔盘,塔高44米、共34层塔盘,从下往上安装。5月24日上午已完成一半,下午13:30继续安装,14:35分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时,现场承包商同时在进行两部分作业:一是回收塔塔盘回装作业,5人在塔内、1人在塔外监护,作业人员使用手持非防爆电动扳手固定螺栓,安装塔盘。二是塔顶气相管道弯头更换切割作业,在位于空冷器至水冷器之间的管段平台处(因检测发现管道腐蚀减薄需要更换)使用角磨机切割管线。
两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两起事故原因如出一辙,充分暴露出扬子石化公司此次大检修管理混乱,特殊作业管控存在严重漏洞。初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检维修现场管理混乱。一是设备交出混乱。乙烯装置裂解炉系统清洗、置换后BA-105大阀无吹扫后检测分析记录、无设备系统交出确认,事发裂解气阀和烧焦气阀不在设备检维修清单内,属地单位和承包商在未按照规定对交出设备共同检查确认情况下即盲目开始检维修作业。二是现场管理混乱。多工种交叉作业普遍存在,“5.29”事故发生时,阀门管道打开、动火等作业同时交叉进行,“6·24”事故发生时,仍然在同一时间安排两处距离相近、上下游关联的动火作业,且现场缺乏统一指挥协调。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一是特殊作业办理、审批、确认流程存在严重漏洞,“5·29”事故中代刷卡、代签字问题突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班长擅自使用监护人工作证开具作业票,“6·24”事故中,作业尚未完成,作业票已经提前完成验收,二是监护人未有效履职,BA-105大阀拆卸作业监护人对负责区域现场作业情况不了解,且未按要求在动火作业票签字确认。三是特殊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安全交底关键环节流于形式,可燃气体分析不具有代表性,仅对周边环境进行分析,未对动火点管道内部进行检测分析。
人员能力不足。一是属地监护人员能力不足,部分监护人入职不满1年,不具备基本技能,对动火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研判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履行现场监护职责。二是承包商准入把关不严,从事BA-105大阀拆卸的7名承包商作业人员中仅2名人员从事过化工装置检修,不具备基本化工常识和安全技能。三是承包商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询问现场作业人员,答不上“5·29”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扬子石化副总经理、烯烃部经理、芳烃部经理已被免职;4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