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于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二)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三)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帐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帐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帐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二、交割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一)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二)交割程序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